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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并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認為其再犯的可行性不大,再次投放到社會中不致再危害社會,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從輕量刑,給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xxx經xxx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積極配合了公安機關的調查,沒有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在剛剛的庭審中,也如實供述,前后交代一致,沒有翻供表現,系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合議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姜海藍豎起耳朵認真聽著各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頭也不抬地往庭審筆錄上記錄著。
她自然沒有那個記憶力和手速,能將辯護律師們的辯護意見一字不漏地寫下來,只能“歸納總結”了。
不過開這種參與的辯護律師多的庭審,聽大家發表辯護意見,多少是能夠學到一些新的東西。
她這邊記錄下來,以后她在承辦案件時,可以直接運用。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xxx涉嫌敲詐勒索罪,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xxx具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公訴人指控xxx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僅無直接證據證明,且間接證據也無法相互印證,全案證據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一,被告人xxx沒有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意圖,……”
“第二,本案只有被害人的證言,……”
“第三,公安機關提供的……”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構成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
天幕之下,一直就想看律師和公訴人明面“交鋒”的人們可算是滿意了。
這次庭審的辯論總算是沒有像姜海藍之前承辦的那些刑事案件一樣,“將問題解決在庭審之前”。
律師們充分發表著自己的意見,反駁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反駁檢察官提供的證據。
這個曉之以理,那個動之以情,這個綿里藏針,那個針鋒相對,……
不過比起很多大臣、學者吵架時陰陽怪氣、罵人祖宗,乃至動手,天幕上的律師們實在是過于文明。
明朝位面。
“其實也還是看證據,”劉基右手摸著下巴,“如果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的證據,律師說什么都沒用。”
但如果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有問題,律師當然要抓住這一點來打。
畢竟你證據不足,確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認定這件事就是被告人做的,認定被告人確實干了這種事。
證據不足還要判被告人的刑罰,那豈不是會冤枉無辜?
……不過看他們的表現,若是事實能夠認定,但證據不足,是不是也不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劉基若有所思。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做了某件事,就不能以此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李善長想了想,“但若是,證人、其他被告人所說的話,能與被告人所說的話互相印證,那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沒有做某件事?”
比如案件中,被告人說自己參與了打架事件,但沒有持刀傷人。
他的這種說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證實。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如果沒有像“監控錄像”那種錄到被告人持刀傷人的明確證據,要認定被告人確實做了這件事,還是比較困難的吧?
這也是證據不足啊。
朱標執筆往攤開的白紙上快速記錄著一些他認為有意思的觀點,邊寫邊不時點評幾句。
“組織賣yin、協助組織賣yin、容留賣yin,但從詞語來看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是像一是一、二是二那樣能夠簡單區分。”
“……原來如此,有用‘司法解釋’對一些容易混淆的詞語、觀點進行解釋。”
“不過法律如何運用,確實是個人有個人的認知,感覺他們說得也很有道理,那么,檢察官會如何反駁呢?”
……
朱元璋瞥了一眼自問自答、旁若無人的朱標,沒有叫他。
這時,朱樉好奇地問道,“怎么有些律師長篇大論,有些律師就說了幾句?還說贊同公訴人的意見?”
朱元璋隨口答道,“你沒看到長篇大論的都是收了錢的,說幾句的是援助律師且庭前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朱樉:“啊?是嗎?”
朱棢皺起眉,“我怎么覺得這個律師說的……也不是說沒有道理,但是以前有個案子,那個案子的檢察官不是說過這種觀點不能作為從寬的情節嗎?這個律師是不知道,還是怎么樣?”
朱元璋臉上沒什么表情波動,“沒有人規定,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一定有道理,一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定能被采納。”
畢竟只是律師的“辯護意見”,人家沒有保證人家講的就是最后判決書的“本院認為”。
朱棢:“哈?”
朱棣突然開口,“我剛剛就想說了,坐在第一排右數第二位的那個律師,他在開庭時居然可以開著電腦?”
辯護律師的桌子上安裝了一臺電腦,但那臺電腦是同步書記員的電腦,給律師們看書記員記錄的辯護詞,方便在書記員記錯時及時指出來,讓書記員修改。
可這次的案件中,那位律師竟然自己攜帶了一臺“筆記本電腦”,且在庭審中全程開著電腦,還不時敲鍵盤在修改著什么。
朱棣很是不解。
感覺天幕上的人似乎很守規矩和秩序,但有時候又感覺他們比較隨意。
宋濂看了一眼,猜測道,“雖然看不清他的電腦屏幕上的內容,但他剛剛念辯護詞時,是看著電腦念的。所以,律師開庭時也是可以攜帶電腦,看卷宗、看證據、看代理詞或辯護詞吧?”
他能用電腦記庭審筆錄。
他能根據庭審過程,直接修改他原本寫好的辯護詞,而不是像姜海藍平時一樣改在打印好的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