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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數罪并罰的內容不只是這么一點,只是我如果要給大家講清楚的話,恐怕要一兩節(jié)課吧。】
——
元朝位面。
“數罪……并罰?”廉希憲睜大了眼睛,聽起來就是我們的律法規(guī)定中“數罪俱發(fā)”的情況,但是……
同樣是一人犯數罪,古往今來各朝各代的規(guī)定都差不多,到了后世,卻是完全不一樣了。
《尚書·呂刑》中說:“下刑適重,上服。”
正義疏:“下刑適重者,謂一人之身,輕重二罪俱發(fā),則以重罪而從上服,令之服上罪。”
漢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們的元律,關于數罪俱發(fā)的規(guī)定同樣是“數罪從重者論之”。
廉希憲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認為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同時或先后被告發(fā)之后,應當按照判得最重的那個罪追究其責任。”
這種法律規(guī)定,自古以來。
它能被歷朝歷代的帝王和大臣們認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規(guī)定中,”綦公直的眉頭皺得很緊,“一人犯數罪,數罪同時或先后被發(fā)現,他們認為應當對每個罪都進行審判、量刑。”
這個很好理解。
后世的政府認為只要是犯罪,無論罪輕還是罪重、罪多還是罪少,都應當全部被追究刑事責任。
他本心來說,很難判斷哪個更好。
與古今倒沒有什么關系,只是很單純的,因為各有理由,且都說得通。
伯顏道,“但后世也并不是簡單地將各個罪的刑期進行相加。”
姜海藍解釋得很清楚。
數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由法官來取一個中間值。
相對來說,這已經算是給了優(yōu)待。
張文謙道,“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師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無論是現在的“人治”,還是后世的“法治”,都不是簡單、生硬地實行一罪一罰。
忽必烈坐在龍椅上,看著他的大臣們就現在的“數罪俱發(fā)”和后世的“數罪并罰”再次展開了激烈討論。
這個引經據典,認為遵從古律,實行“數罪從重者論”;那個滔滔不絕,認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間值進行執(zhí)行更為合適,更能發(fā)揮法律的懲戒作用;這個說你們的想法很好但不適合現在,祖宗之法不可變;那個說你們這群老頑固,說著祖宗之法不可變,以后有人出海把土豆紅薯帶回來了你們不要吃;……
他們從一開始的鎮(zhèn)定討論,到言辭逐漸激烈,到冷嘲熱諷、反唇相譏,到有人情不自禁動起手來……
忽必烈:“???”
他連忙叫人把打架的大臣拉開。
忽必烈掃過大臣們的目光很是冷峻,他道,“各位愛卿,朕在思考,要不要對我大元的律法進行修改,要不要采用后世‘數罪并罰’這一條……”
他和漢臣不一樣,他對歷朝歷代的法律規(guī)定沒有濾鏡、沒有感情。
他只想選擇合適的。
所以……
忽必烈看著似乎還想吵架的大臣們,道,“各位愛卿給朕上道折子吧,讓朕看看你們的想法。”
有想法的眾大臣:“!!!”
作者有話要說:
[1]有一些問題本來應該是公訴人念完起訴人后“一對一”的時候,法官提問被告人,我前面沒寫,都寫在這里。
舉證質證之后,法官也可以向被告人提問核實問題
法庭辯論中如果發(fā)現有問題需要核實,也可以繼續(xù)法庭調查
第112章 刑庭七
“……根據《刑法》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組織賣yin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yin活動的行為。但被告人xxx并沒有實施招募、雇傭、強迫、引誘等手段,更沒有控制多人賣yin。”
一位西裝筆挺的男律師看著筆記本電腦屏幕,從容地念著辯護詞:“……被告人是否參與涉案賣yin人員的管理或控制行為,具體表現為參與賣yin場所的經營或管理,……;也可以表現為對賣yin人員的直接管理,……”
“……被告人xxx在犯罪團伙中負責的是收款和簽價格單,其沒有在犯罪集團或者賣yin場所進行組織或者管理活動,……故,被告人xxx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yin罪,而應當認定為協助組織賣yin罪。”
一位身著律師袍的女律師手里拿著幾頁辯護詞,抑揚頓挫地發(fā)表著她的辯護意見,“……被告人xxx并沒有實施組織賣yin的故意,根據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與證人xxx、xx、xxx的證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給賣yin人員從事賣yin活動,且向女票客收取費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費、水電費等,并不是犯罪團伙的分紅或工資。”
“……被告人沒有對案涉賣yin人員實施控制行為,沒有招募、召集賣yin人員,沒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從事賣yin活動,沒有發(fā)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觀上沒有組織賣yin的故意,客觀上將自己的房屋租給他人從事賣yin活動,所以xxx構成容留賣yin罪,而非是協助組織賣yin罪。”
一位戴眼鏡的中年男律師看了眼自己的辯護詞,平靜地說道,“我贊同公訴人的量刑意見,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我贊同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發(fā)表的第三點辯護意見,”一位年輕女律師面無表情但聲音沉穩(wěn)地說道,“此外我再補充兩點,第一,根據剛剛庭審中,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被告人xxx參與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但他并沒有持刀砍傷xxx……這與xxx本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剛剛庭審中的供述是一致的,能夠相互印證。”
“……被告人學歷低、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犯罪。但其在到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