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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戶的奴婢、部曲登錄于自報的手實與各縣編造的戶籍及九等定簿等。無論寺觀或民戶,奴婢、部曲的除附增減手續均極其嚴格,奴婢因死亡除名要有5個證明人簽字畫押,經政府驗實后方能削籍,從奴婢名冊中刪除。買賣奴婢要集保人,立市券,申牒除附,保人必須有5個,以核實、證明所買賣奴婢的身份不假,還要由奴婢本人在市券上簽字劃押,“承賤不虛”。官民僧道出門遠行要攜帶州縣有關部門簽發的“過所”(古代的通行證),如要攜帶奴婢、部曲同行,必須在過所上載明所帶奴婢、部曲的名年、來歷,并附錄買賣奴婢時所立文券的抄件,五保(5名保人)與里正也須證明其所帶奴婢“并非寒盜誆誘之色”。
《唐律》規定:奴婢名籍戶冊,“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呈于州,州呈于省,戶部總而領焉。州縣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公私良賤一周知之。”有戶籍、手實、九等定簿可以互相核查的籍帳登錄在案,而且在戶部保存27年之久,奴婢們縱有天大神通,能逃脫它的控制么?
總而言之,唐代各種人戶的法律地位,均以律令為定;各種人等的法律法定身份,均以帳籍為定。凡是隸名奴籍而又沒有放免者,不管其主人對他的態度如何,不管如何受到信任重用,終究仍是奴婢,一旦失寵,仍將被鬻賣,受苔罰,乃至杖殺。
在這種制度下,如果正常人家里沒有奴婢才是一件怪事情。
在封建皇權社會前期,唐代的奴隸制度甚至形成一個高峰。
唐代官奴婢的來源,主要有六種:一是戰爭中所獲的俘虜。在隋末蕩滅群雄的戰爭中,擄獲大量戰俘。唐律規定:“人鈔之俘,歸于司農”,戰俘由司農寺負責管理。唐高祖李淵曾多次以這些戰俘為奴婢賞賜功臣。這是一條傳統的來源渠道,但唐代前期一百多年間,基本上沒有戰事,這種渠道很快枯竭;唐代后期雖然戰爭頻繁,但戰事各方都需要大量兵力,戰俘多用于補充戰斗減員,也很少再作奴婢使用了。
二是因為本人犯罪,籍沒為奴隸的。這是中國的一條老規矩。《尚書·甘誓》、《湯誓》中已有“予則奴戮汝”的話。據1975年從湖北云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簡發現,秦代有多種罪名可“沒為官奴”,如偷盜、以劍及兵刃傷人、誣陷、盜食官府祭品等。唐代對犯罪較輕微的,處以杖笞或徒刑,犯罪較重而尚不及死刑的,則一般“籍沒為奴”,即吊銷其原先屬籍,歸屬于奴婢。《舊唐書》稱:武則天執政時,“天下犯罪籍沒者甚眾”。
三是因親屬犯罪而被誅連籍沒為奴的。《唐六典》中,對把犯罪人員的家屬籍沒為奴有專門規定:“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諸逆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姐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犯了逆反大罪的,家中16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絞殺,15歲以下男性親屬及女性親屬全部沒籍淪為官奴。《新唐書·刑法志》也記載:“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在激烈殘酷的官場斗爭中,這類逆反大案不時出現,犯罪者家屬成為官奴婢的一大來源。
四是籍沒私家奴婢為官奴婢。秦代法律中已有這方面規定,籍沒犯罪者的財產,包括“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臣妾即奴婢。唐代的規定更明確,《新唐書·刑法志》說,凡籍沒罪犯財產,均包括家中奴婢,“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
五是官奴婢所生的子女。奴婢的身份世代相襲,奴婢的子女仍為奴婢。唐人顏師古注《漢書·陳勝傳》中“人奴產子”時說:“奴產子,猶今人云家生奴也”。奴婢生子復為奴婢的現象在唐代社會也很常見。
六為戰場上的逃兵。為了維持戰場紀律,這一條規定也早有了。秦律規定:“戰死事不出,論其后,又后察不死,奪后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寇降,以為隸臣”。在這里,“隸臣”指的是奴隸,而“不死者”,則指在戰場上的逃兵。自秦漢至隋唐,均沿襲了這一規定。
唐代私奴婢的來源,大致有三種。
一是通過市場買賣獲得奴婢。周、秦、漢、唐,古代中國的奴隸市場一直存在。《周禮·地官》稱:“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債者質劑焉”。這里所說的“人民”即奴婢,是與牛馬、兵器之類一樣在市場上出售的。后來唐代如果說有所不同,只是政府管理更加嚴密規范。各地設立的奴婢市場,一般規定將奴婢與牛馬牲畜合在一處,稱“口馬行”,政府規定有“市估價”,即政府指導價;奴婢買賣的手續更嚴密:“買奴婢、馬牛駝騾驢者,依令并立市券。兩和市賣,已過價訖。若不立券,過三日,買者笞三十,賣者減一等”。買賣雙方必須均有保人,要在市場管理部門辦理市券。若是市場管理部門玩忽職守,不及時為買賣奴婢立券的,也有相應的處罰規定:“賣買奴婢及牛馬之類,過價已訖,市司當時不立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節級得罪。其挾私者,以首從論。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在唐代市場,奴婢買賣與牛馬買賣的手續完全相同,規定也同樣嚴格,因為均屬于大件商品。
二是由官府賞賜而獲得奴婢。秦律規定,立有軍功者既可獲得爵位,又可受賜奴隸。唐代也是如此。尤其是唐代初期,皇帝賜予臣下奴婢的情況屢見于史載,如唐初李靖因平定江南受賜物千段、奴婢百口、馬百匹,李孝恭因平定江南受賜甲第一區、女樂二部、奴婢七百人。
三是由私家奴婢生育獲得奴婢。奴婢所生的子女,所有權不屬于父母,而屬于奴婢的主人,仍屬于主人財產。唐律明確規定:“奴婢即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輒將其女私嫁與人,須計婢贓,準盜論罪”。奴婢所生子女被視為主人的當然財產,奴婢本人無權擅自處理,如果奴婢把自己的女兒私自嫁人,要按盜竊主人財產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