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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唐代近一年的時間,許多觀念都在悄悄的發生變化,就連甄乾一開始厭惡至極的奴隸制度也不再抵觸。
都說存在就有其合理***隸制度也是一樣,顯然這時候談論民/主和自由就顯得愚不可及。強權和****意味著服從和接受,那些想改變現狀的人不是變成了糞土,就是被一棍子打死,再踏上一萬只腳,和閻王爺喝茶聊天去了。
奴隸作為強權的一部分和最好的體現形式,受到了金字塔頂端的貴族擁護和支持,任何人觸碰這條底線都會遭到無情的扼殺。
當然奴隸也不便宜,尤其是知名度很高的新羅婢、昆侖奴和胡姬,價格更是高的嚇人。
唐代的奴隸是公開買賣的,一般地點就設在買賣牲畜的旁邊,初唐時期因為戰亂,大量的戰俘被賣到市場,這時的價格最低,長安一地奴隸就占人口總數的二三成。隨著大唐盛世的到來,奴隸的來源越來越少,價格也就水漲船高。
為什么會有如此多的奴隸呢?難道唐朝也是奴隸社會?
當然不是!
唐朝是以士人為主體的朝代,士人位居皇權社會的上層,讀書做官而不事生產,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凡事離不開人家侍候。侍候他們的是什么人?奴婢。從這種意義上說,奴婢是與士人共生的社會群體。
士人的生活一天也離不開奴婢,沒有奴婢們料理家務、劈柴生火、做飯洗衣、打掃庭院、鞍前馬后隨從侍候,他們的優越生活立即會陷于癱瘓。
《唐律》明確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奴婢是士人的財產,和牛馬牲畜一樣,必須依附于主人而存在。
唐代戶籍按社會職業把居民劃分為士、農、工、商四類(這個時期商人的地位還不算最糟糕,地位的差別也遠沒有明清時期懸殊,但也是最末一等),并不包括奴婢。也就是說,奴婢并不是一種職業門類的劃分,并非社會服務行業人員,而是與士、農、工、商不能平起平坐相提并論的人。唐代等級制度先把人劃分為“良”與“賤”兩大類:“良”,也稱“良人”、“良口”,包括士、農、工、商及僧尼等;“賤”,也稱“賤人”、“賤口”,是身處社會最底層,飽受壓迫欺凌,毫無人格尊嚴,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隸,只能如牛馬一般依附于士人階層存在。
唐代奴隸階層是一個龐大的群體,除了奴婢外,還包括官戶、雜戶、部曲等。雜戶是因前代犯罪而沒官、散配諸司驅使的官奴;官戶是蕃戶的總稱,即前代配隸人戶或本朝配沒的少數民族戰俘人戶;部曲是被主人“放免”之后,仍留在主人家效力使役的奴婢。這些人的身份雖有細微區別,但均屬“賤人”。
例如,部曲,是奴婢被主人放免后獲得的身份,既然說“放免”,放開、免除原先的奴婢身份了,怎么還是與奴婢同類呢?這也算得一種中國特色,大概和“摘帽****”的意思約略相似,凡中國人都能心領神會。
反正《唐律疏議》明確規定:部曲“與良人有殊”,仍不能算良人。在戶口帳籍上,部曲與奴婢依然都算“賤口”;在戶口登記上,也把部曲與奴婢集中登記在良人之后;與奴婢的不同之處是,奴婢有名無姓,部曲有名有姓。說到底,仍和奴婢差不多。
在唐代稍有身份的人家普遍畜養奴婢。所以,政府在分配宅基地時也考慮到了這一點。據《通典》記載:隋代規定“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唐代是“應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并不入永業田之限。”
奴婢、部曲,官戶、雜戶,都是唐代的法律規范用語。民間對他們的稱呼還有其他種種,如家童、家仆、婢仆、僮奴、婢妾、青衣、蒼頭、廝養、奴仆、仆賤、仆隸、賤隸、仆廝、家人等等。其中,有的稱呼較明白,如蒼頭、青衣,完全是奴婢的同義詞;也有的稱呼較含糊,如家仆、僮仆、奴仆、廝養等,多半是指奴婢,但有時也指具有“良人”地位卻依附于士人家庭的傭人;還有的稱呼更含糊,如家人,既可指奴婢,也可指家中任何人,甚至指妻兒老少,顯得挺人性化、對奴婢挺抬舉的。但不管怎么叫,奴婢仍是奴婢,他們的法律地位是改變不了的。
唐代依靠的是嚴格的籍帳制度,兵有兵籍,民有民籍,匠有匠籍,奴有奴籍。官奴婢、官戶的名籍由各司編造,“每至孟春,本司以類相從而疏其籍以申。每歲仲冬之月,條其生息,閱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年春天制表上報,冬天核查點驗,有板有眼,毫不含糊。寺觀的奴婢、部曲名冊,則附于僧尼籍與道士籍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