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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檢察院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賠償的款項會讓他們承擔全部或者部分。”方軼解釋道。
“才一萬多,爸,要不算了吧,都在縣里低頭不見抬頭見的,得罪了檢察院不太好。”錢琳琳心中有顧慮,他父親聽方軼這么一說也冷靜了下來。
“這賠償的錢也忒少了……走,先回去給我燉點紅燒肉補一補,看守所里的伙食實在不怎么樣,我先補補,賠償的事咱再商量。”錢老爺子覺得女兒的話有道理,民不與官斗,于是他給自己找了個臺階,說完,直奔女兒的車走去。
為什么錢老爺子會這么想,因為有前車之鑒。
老爺子未退休時,有位同事叫周陽,因為買房時售樓小姐夸大其詞,把新樓盤說的跟朵花似得,結果周陽交了定金后發現新房根本沒有售樓小姐說的那么好,還有質量問題,整個一個殘花,便去售樓處找售樓小姐要求退賠。
好不容易賣出去一套房,售樓處怎肯退錢,于是便干起了提起褲子不認賬的事,矢口否認曾說過的話。一來二去雙方說急了,動了手,當時現場比較亂,誰都不知道是誰先動的手,雙方都是抓傷,沒有什么大礙。
后來售樓處報警,附近的派出所出警將周陽帶走,以詢問情況為名扣著周陽不讓走。其實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當地開發商肯定把關系都打點好了。
后來周陽的家人打了警察督察的電話,把情況說了下,結果沒多久周陽就被放出來了,全家人皆大歡喜,贊嘆督察辦事效率就是高。
可第二天一早派出所又給周陽打電話讓他去配合調查,周陽又去了,結果一調查就是一天,第三天依然如此,第四天依然如此,隔了兩天又叫他去配合調查。
每次去警察都和和氣氣的,問的情況無非就是那么幾句,跟倒嚼似得不斷循環。后來有懂行的同事跟周陽說:他這是得罪人啦,叫他去配合調查的人肯定挨了上面的罵,心里不爽,人家心里不爽能讓你爽嗎?
后來周陽拖出人來才把事擺平,錢老爺子對此事記憶猶新,他可不想因為一萬多塊錢,被人惦記。小老百姓惹不起,躲的起!
錢琳琳請方軼吃完中午飯后,將他送回了律所,吃飯期間錢琳琳一再表示感謝,并希望他能把自己老公的案子也翻過來。
方軼何嘗不想啊!二十萬呢!
曹月山合同詐騙案,終于在隔周的周四早上九點開庭了。二審法院是省高院。
省高院安排庭審的法庭很寬大,下面成排的座椅,方軼約摸著能坐下二百來人。今天公開審理曹月山合同詐騙案,下面坐了不少人,大部分是被告人的親屬,即便如此,審判庭內仍然顯得比較空曠。
辯護人席對面坐著省檢察院的兩名檢察員,一男一女,男檢察員帶著眼睛,正在幫著女檢察員準備案卷材料,女檢察員一臉的英氣,短發,干事很干練的樣子,看的出來兩人以女監察員為主。
不一會兒,合議庭的三位法官穿著寬大的法袍走了進來,居中坐著的審判長是個男的,四十來歲的樣子,一臉的佛像,大耳,大鼻子,臉上肥肉很飽滿,泛著油光。
左邊坐著的法官是個女的,臉型清瘦,帶著眼鏡,文縐縐的,看著有三十多歲的樣子。右邊的法官是個男的,一臉嚴肅,寸頭,一雙眼睛如鷹隼一般,仿佛一眼就能看透人的心思似得。
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做完后,開始審理。
審判長道:“人民法院對提起上訴的曹月山合同詐騙罪一案,現予公開開庭審理。”隨著話音落下的還有法槌的敲擊聲。
上訴人曹月山被法警押到法庭上,坐了下來。接下來審判長開始核對上訴人的信息……
方軼看了看曹月山,與之前會見時相比,現在的曹月山顯得清瘦了許多,精神狀態不太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本庭依法公開審判上訴人曹月山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訴訟權利……”審判長依法履行著程序。
前面的訴訟權利宣讀完畢后,審判長看向曹月山:“上訴人曹月山,你是否聽清楚上述訴訟權利?”
曹月山抬頭看向審判長:“聽清楚了。”
“上訴人曹月山,你是否申請回避。”審判長問道。
“不申請。”曹月山道。
接下來開始法庭調查,審判長宣讀了一審判決書。
宣讀完一審判決書后,審判長道:下面由上訴人曹月山宣讀上訴狀,陳述上訴理由。
“本人曹月山陳述上訴理由如下:第一,我經營的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是合作關系,雙方之間的糾紛也是民事案件,不屬于刑事案件。第二,紅海公司承包的高家莊新民居房產項目實際存在,我與聯達公司洽談合作事宜不存在合同詐騙的行為。陳述完畢。”
“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第一,上訴人經營的紅海公司有高家莊村委會簽署了新民居房產項目的協議,實際上也投入了資金進行運營,前期土地平整工作都已完成。只是由于資金問題,未能進行進一步開發,由此可見新民居房產項目是真實存在的。
第二,紅海公司在該項目上先向高家莊繳納了三百萬元保證金,其后,又雇傭施工單位對土地進行了平整,為項目開工做準備,并支付了工程費用。由此可見,紅海公司對項目確有大量投入。
另外,紅海公司至今未與高家莊村委會解除協議,其與聯達公司的施工協議是真實有效的,不存在詐騙的行為。
第三,本案涉及的項目真實存在,而且也確實是上訴人經營的紅海公司在進行開發,聯達公司與紅海公司簽署合施工協議屬于民事行為,本案應屬民事糾紛,上訴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判長,上訴理由陳述完畢。”方軼道。
第125章 辯護
“上訴人曹月山,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
一審判決書認為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隱瞞事實,以紅海公司名義與聯達公司簽訂新民居房產項目施工協議,并通過該協議騙取三百萬元非法占有,構成合同詐騙罪。我對此不認可。
我代表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的陳總簽訂協議時,提交給對方的項目材料都是真實的,不存在詐騙行為。另外,聯達公司支付給紅海的三百萬元保證金,我也全部用到了項目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況,所以我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曹月山知道這是他最后的機會,一旦罪名坐實,他將面臨十五年的牢獄之災,所以他對這次庭審非常重視,也做了不少準備。
“下面由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不帶任何感情的聲音在空曠的審判庭上空回蕩,讓人感覺有些冷颼颼的。
“上訴人,你在與聯達公司簽協議時,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女檢察員嚴厲的問道。
“當時項目剛啟動,我正在籌集資金……”曹月山話說到一半被檢察員打斷了:“請直接回答有沒有履約能力。”
“當時項目正在融資,我已經談了幾家金融機構。”曹月山道。
“也就是說簽約當時不具備履約能力了,對不對?”女檢察員道。
“對,當時資金不足。”曹月山的聲音軟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