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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連元當庭不認罪,讓方軼有些意外,之前他去見錢連元時,錢老爺子可是認罪態(tài)度很好的。或許是在會見時,錢老爺子聽了方軼的無罪辯護方案后,幡然醒悟,又或者是錢老爺子怕辣椒水、老虎凳之類的上身,來了個好漢不吃眼前虧,具體是怎么回事也只有他自己清楚。
“公訴人是否需要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胖法官問道。
“不需要詢問。”宋監(jiān)察員心中這個恨,早知道你不認罪,就應該把建議刑期改成六個月。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fā)問?”胖法官看向方軼道。
“需要。”方軼看向錢連元:“被告人,事發(fā)當天被查時,你開的是什么車?”
“四個輪子的電動車,我花了二萬多在店里買的。”錢連元說話很有底氣,不知道是豁出去了,還是感覺自己有理,說話腆胸迭肚。
“你買電動車時,有沒有人告訴你,你買的四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方軼問道。
“沒有。滿大街都是沒牌子的四輪電動車,我們都叫它老年代步車,不拿它當機動車。”錢連元道。
“有沒有交通部門找過你,要求按照機動車的標準對電動車進行管理,上牌照?”方軼繼續(xù)問道。
“沒有。從來沒有人找過我。賣車的也沒說要上牌照。”錢連元道。
“你是做什么工作的?”方軼問道。
“退休前我是公司里的大貨車司機。”錢連元道。
“作為一個老司機,你認為四輪電動車是機動車嗎?”方軼問道。
“這哪能算機動車啊,我開了一輩子車,什么是機動車還是很清楚的,我買的四輪電動車充其量也就是個大玩具,算不上機動車。只能短途代步,跑不遠,也跑不快,不是機動車。”錢連元大聲道。
方軼停止了提問,看向胖法官:“我問完了。”
“下面請公訴人出示證據(jù)。”胖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jù),鑒定報告,證明被告人駕駛的車輛為機動車,事發(fā)時被告人處于醉酒駕駛狀態(tài);
第二份證據(jù),被告人的供述,證明被告人當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駕駛車輛前存在飲酒的情況;
第三份證據(jù),交警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證明事發(fā)時,被告人存在酒后駕車上路的情況。
完畢!”宋檢察員道。
第118章 盡人事聽天命
“被告對證據(jù)有什么異議?”胖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錢連元道。
“被告辯護人對證據(jù)有什么意見?”胖法官看向方軼。
“沒有意見。”方軼道。
“被告辯護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jù)嗎?”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jù)。”方軼道。
這個案子的關鍵點與孫連鵬案一樣,不在證據(jù)上,而在四輪電動車(老年代步車)是否屬于機動車輛上。如果不屬于機動車輛,自然就構不成危險駕駛罪。
“本案事實已經(jīng)調(diào)查清楚,法庭調(diào)查結(jié)束,現(xiàn)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爭議事實和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fā)表辯論意見。”法官道。
“我們認為,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qū)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經(jīng)鑒定,被告人的電動車符合上述條件,屬于機動車。
第二,根據(jù)交警部門的現(xiàn)場筆錄和鑒定結(jié)果,事發(fā)時被告人處于醉酒狀態(tài)駕駛機動車。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在醉酒的狀態(tài)下,駕駛四輪電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宋檢察員道。
宋檢察員說完,看了一眼對面的方軼:這次我們請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四輪電動車符合機動車的條件,屬于機動車,我看你怎么辯護。
“被告人發(fā)表辯護意見。”胖法官看向錢連元。
“我不認為酒后駕駛電動車(老年代步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錢連元道。
“辯護人發(fā)表辯護意見。”胖法官道。
“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諸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錢連元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我們認為針對‘機動車’的概念的理解,應當與其所對應的行政法規(guī)保持一致,不能隨意擴大解釋。
剛才公訴人提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qū)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其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應該根據(jù)一般人的生活經(jīng)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目前,尚未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均未對電動車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規(guī)定,相關部門也沒有對電動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故不能要求普通公眾認識到電動車屬于機動車。
回到本案,被告人駕駛的無牌照“雷神”牌四輪電動車雖經(jīng)被鑒定為機動車,但不能證明被告人認識到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在國家未出臺相關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電動車屬于機動車的情況下,我們認為,鑒定機構認定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超出了其權限范圍,不應被法院采信。
另外,被告人購買“雷神”牌電動車后,在使用過程中,未有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要懸掛號牌、購買保險、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等各項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規(guī)定。
被告人作為一名經(jīng)驗豐富的老司機,在他的認知里,其購買的電動車速度慢,行程短,充其量是個大玩具,根本不屬于機動車。這也充分證明,被告人主觀上無危險駕駛罪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