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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被告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請貴院采納辯護人的意見。
辯護意見發表完畢。”方軼道。
方軼雖然嘴上這么說,但是心里卻不這么想,因為從這幾年發生的電動自行車和老年代步車交通事故來看,一旦操作不當或者酒后駕車,電動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一點不低于機動車。
但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吃著誰就得向著誰,作為一名律師,方軼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雙方還有需要補充的辯論意見嗎?”胖法官面無表情的問道。
“沒有。”雙方回復道。
“現在法庭辯論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被告有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錢連元現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陳述。”胖法官道。
“我不認為構成罪……”錢連元心里素質真不是蓋的,說話時底氣十足,鏗鏘有力。
……
“本法庭經過公開審理,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辯解、陳述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現在法庭審理結束……”胖法官并未當場宣布判決結果,其敲響法槌后,退出了法庭。
錢琳琳和幾位親戚、朋友進行了旁聽,見庭審結束,方軼走過來,錢琳琳立刻迎了上去。
“方律師,什么時候能出判決?”錢琳琳道。
“這個要等法院通知,案件比較簡單,應該很快就能出來結果。”方軼說完,又安慰了錢琳琳兩句便離開了法院。
看看時間已經到一點半了,方軼摸了摸肚子,走進了路邊的一家小餐館,因為已經過了飯點,餐館內沒什么食客,他要了一碗炒刀削。
正在他禿嚕禿嚕的吃炒刀削的時候,手機響了,是云梅打過來的。云梅告訴他一個喜訊,她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判決下來了,二審法院駁回了銀行的上訴,維持原判。
方軼恭喜了兩句后,掛了電話,繼續低頭吃炒刀削。
吃完刀削面后,方軼用紙巾擦了擦嘴,看著桌上的空盤子:二十萬啊!現在就剩下一個二審案件了,如果能勝……盡人事聽天命,希望一切順利。
周日時他去了市里見了李書明,下周一上午十點李書明借名買車的案子開庭,他要過去跟李書明再核實下案情。
第119章 借名買車庭審1
周一一早,方軼乘坐早上六點多的火車北上去了京城。
李書明的借名買車案不在海淀法院本院審理,而是在一個派出法庭進行審理。方軼打車費了好大功夫才找到地方,光打車費就花了二百多,也不知道是因為堵車的緣故,還是司機繞路了,反正挺貴的。
方軼通過安檢通道進入法庭時,被告已經到了,是一位三十多歲的中年男人,在書記員核查雙方身份時,方軼才知道,這位中年男人是被告四s店的經理,姓程。
這個案子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法官姓田,是個年輕的女法官,長得五官端正,整個人看起來年齡偏小,如果不知道的還以為是未畢業的大學生呢。
民事訴訟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樣的,書記員核實雙方身份,宣讀法庭紀律等等。
田法官敲響了法槌,庭審正式開始,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
“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前簽訂的購車合同無效;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購車定金叁萬元,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損失,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退還定金之日。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因用車需求,前往被告四s店看車。因原告本人沒有京城的購車指標,無法購買車輛上牌。被告四s店銷售人員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閑置的京城車牌,并以出租方的名義與被告簽訂購車合同,然后再與車牌出租人簽訂協議,約定車輛歸原告所有即可。
此后,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合同,并支付了購車定金三萬元。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車牌,拒絕去四s店辦理后續的購車手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退還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絕。迫于無奈,原告將被告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完畢!”方軼將起訴狀念了一遍。
“被告進行答辯。”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來我店中買車,看中了一款汽車。后來,原告的朋友朱明與我們簽署了《車輛銷售確認單》,并刷卡支付定金三萬元。此后沒多久,我們聯系朱明提車,朱明拒絕到我們店里交尾款、提車,導致雙方簽署的合同無法履行。
我們認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與被告無關,被告不同意退還定金。”程經理道。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原告舉證。”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說道。
“第一份證據,《車輛銷售確認單》,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車輛買賣關系。
第二份證據,刷卡交易記錄,證明原告依據約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萬元定金。
第三份證據,原告與被告銷售人員的微信記錄,證明被告知道原告無購車資格,建議被告借名買車。
舉證完畢。”方軼道。
“被告質證!”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證據,《車輛銷售確認單》,我們認可。
第二份證據,刷卡交易記錄,我們也認可。
第三份證據,我們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是該銷售人員的個人行為,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畢。”程經理道。
“被告進行舉證。”田法官道。
“被告沒有證據。”程經理道。
“被告,我問下,你們與朱明簽署《車輛銷售確認單》時,是朱明本人到場的嗎?當時都有誰在場?”田法官看向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