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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第二天一早,開庭前兩個小時,我和老羅就到了法院,直奔那個老法官的辦公室,將一份申請書遞到了他的面前,“秦楓這個案子,我們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
“為什么?簡律師,這個案子影響惡劣,院里早就已經決定要公開審理,獲得旁聽資格的媒體現在已經準備入席了。”老法官驚訝地看著我們,“這份申請,你們應該提前提出啊。”
“審判長,我們也是為被害人考慮。”我把張靜調查得來的消息告知了法官,法官眉頭緊蹙,想了想,“簡律師,你的意見我會充分考慮。開庭的時間延后一個小時,我要和合議庭的成員商議一下。”
這是漫長而又煎熬的一個小時,在我和老羅的辯護史上,這也是第一次由于被害人的原因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
對于我和老羅的這個申請,張靜格外滿意,甚至細心地幫我們整理衣服,只不過她的手藝稍差了點兒,老羅領帶上的律師徽章怎么也擺不正。
“簡律師。”開庭前五分鐘,法官才疲憊地走出辦公室,“合議庭經協商,與檢察院充分交換了意見,同意你們的不公開開庭審理請求。”
“謝謝!”我和老羅長出了一口氣。
“我應該對你們說句謝謝,替被害人。”法官說,“請準備開庭吧。”
“審判長,被告人秦楓涉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故意殺害兩名被害人一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四條,應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其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法庭上,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后,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我也遞交了證據和辯護詞。
“被告人,對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你有什么要說的?”審判長問。
“審判長,各位合議庭成員,非常感謝法庭能給我為自己辯護的機會。”秦楓說,“對于公訴人提出的我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一事,我不否認。對于公訴人提出的我故意殺人之事,我堅決否認,我沒有殺人,兇手不是我。”
“你怎么解釋兇器上留有你的指紋?”審判長問。
“我當天曾持刀對被害人進行了威脅,但并沒有采取進一步的行動。同時我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因此離開時將刀丟棄,刀上自然留有我的指紋。但對于刀為什么會出現在案發現場,我并不清楚。”秦楓說。
“公訴人,請向被告人提問。”審判長說。
“被告人,你當天是否持刀對被害人進行了威脅?”公訴人問道。
“是的。”
“被告人,你能重復一下你當天是如何威脅被害人的嗎?”
“我說如果她再不還錢的話,就砍掉她的手。”
“反對,公訴人在誘導我的當事人。”我立刻舉手說道。
“我只是在請被告人陳述已經發生的事實。”公訴人說。
“反對無效。”審判長說。
我知道,此刻我的神情一定很懊惱,因為公訴人很開心。
“審判長,被告人已經承認,他威脅被害人要砍掉被害人的手,這與案發現場的形態一致。且被告人有這樣做的動機,我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我要宰了你!”老羅突然站起來喊道。
公訴人和審判長大概從未在法庭上見到過這一幕,一時間愣住了。
“他……他……審判長,他威脅我!”公訴人指著老羅咆哮道,“把他請出法庭!”
“我就是在威脅你啊!”老羅突然笑了,“這個威脅對于你來說不是第一次,也不會是最后一次,對吧?你肯定不止一次被被告人這么威脅過。不只是你,在座的各位在生活中恐怕都受過這種威脅,但是,我們不還是活得好好的?有幾個人把這種威脅真正落實了呢?你把這種威脅認定為我的當事人殺人的證據,不覺得有點可笑嗎?”
“辯護人,請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忍著笑,搖了搖頭說。
我把老羅拉回座位,站起身說:“審判長,各位合議庭成員,很感謝大家給我這個機會,讓我為被告人辯護。首先,我對被害人的離世感到遺憾。被害人是個好人,一個單身女子,收養了一個毫無血緣關系的孩子,為了這個孩子,她幾乎付出了所有,這是值得我們尊重的,無論她做過什么,這一點是我們都不能否認,也不能抹殺的。對于她的離世,我和這里的所有人一樣,都希望能夠找到真兇,讓她瞑目。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就冤枉了一個本來無罪的人,卻讓真兇逍遙法外啊!
“來說說我的當事人。”我走到被告席前,“在公訴人提供的材料中曾提到,我的當事人是有前科的,曾與人斗毆致人輕傷,他們因此推定,我的當事人也一定殺害了本案的被害人,這就像我的同事說的那樣,單憑一句威脅和這句話的內容與現場形態吻合就認為我的當事人殺人,有點太扯淡了。以一個人過去曾做過壞事為由推論其現在及將來一定會做壞事,這是赤裸裸的歧視,是對當事人人格的侮辱。何況,我的當事人真的是與人斗毆嗎?不錯,秦楓的確曾造成他人輕傷的后果,但公訴人的材料中并沒有提到我的當事人為什么與人爭執。請注意我的用詞與公訴人措辭的區別,我用的是‘爭執’,這與‘斗毆’完全是兩個性質的詞!而且,我認為我的用詞也是不準確的。
“我這里有兩份證人證詞,請審判長過目。”我示意老羅將證詞遞交給法庭后,繼續說道,“從證詞中可以看出,我的當事人兩次與人爭執,第一次是出于對學生的愛護,而第二次,則更加明顯是見義勇為,只是因為下手過重才被警方定為故意傷害,而且我的當事人并沒有因此獲刑,檢方對那個案子最終是沒有起訴的。
“我有必要提醒法庭注意證詞中提到的,我的當事人曾將自己的房子賣掉,所得款項全部捐給了山區的貧困兒童。這是留存的銀行匯款憑證。”我出示了幾份匯款單后說道,“審判長,各位合議庭成員,公訴人,試問,我的當事人是如此具有正義感和愛心的一個人,在面對被害人這對可憐的母子的時候,他能下得去手嗎?
“不,”看著審判長微微頷首,我繼續說,“他下不去手。我的當事人曾向我陳述,他不僅無法對被害人下手,還給被害人留了五百塊錢。但是從公訴人提交法庭的材料中,我們并沒有看到這部分供述,也沒有表示是否查明了這五百塊錢的去向。我想問問公訴人,這是為什么?
“將一個原本是正能量滿滿的見義勇為事件硬是扭曲成了雙方都有過錯的聚眾斗毆案件,公訴人又是意欲何為?這已經不需要我多說什么了吧?”我攤了攤手,“公訴人在處理本案中根本就是戴著有色眼鏡的,我很懷疑,他們是否能夠做到秉公辦案!”
“你這是對我們的侮辱!”公訴人喊道。
“辯護人,請注意你的用詞。”審判長提醒道,又示意公訴人就我的辯護詞發表意見。
“審判長,被告人聲稱為被害人留了五百塊錢只是他的一面之詞,在現場我們并沒有發現這五百塊錢。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是被告人試圖脫罪而編造的謊言。”公訴人說,“辯護人提到了被告人是一個富有正義感、充滿了愛心的人,我也很想問問辯護人,這樣的一個人,會去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嗎?無論是被告人,還是這個組織的負責人,都已經承認了這一點。被告人為什么沒有可能殺人?”
“好,審判長,公訴人既然提到了這個問題,我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來證明我的當事人并沒有殺害本案的被害人。”
“準許,傳喚證人到庭。”審判長說。
張靜依舊是一身警服出庭,我和老羅怎么都想不明白,以警察的身份作為辯方的證人出庭,怎么會讓張靜有一種高漲的興奮感。
“冤案有可能是因為我們的偵查不到位而引起的,也就是說,源頭就在我們這里,當然也應該由我們來終結。”很久以后,當我不得不送她離開的時候,她這樣對我說,“在法庭上,我代表的不是個人,而是警察這個群體。我想告訴所有人,不可避免地,我們可能抓錯了人,但我們也在盡可能查明真相,并且,永遠不會避諱我們犯下的錯。”
“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慘敗(談)的人生。”到那個我們不得不分離的時候,老羅還是記不準哪怕一句最簡單的名人名言。
“證人,這次你是以什么身份出庭?”審判長看了一眼公訴人,也有些無奈。
“省公安廳技術勘察科鑒定人員啊。”張靜微笑著說,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了字,“對于我的責任與義務,我很清楚。審判長,我們可以開始了。”
“辯護人,請提問。”審判長示意。
“證人,你對本案現場進行過勘察嗎?”我問。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