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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是巫要求一定要有的,加上神的名義也是遵照了傳統處理事務的方法。
第二、故意奪取、損壞族內不屬于自己物品者,需賠償并且按照審判接受處罰。
第三、糾紛的裁決由族長或者族長授權的人執行,神廟負責公證。
第四、裁決依據為曾經處理過的案例,沒有依據則由陪審團決定,并且告知神靈。
第五、游民有祭祀華部落神靈的權利。其個人正當獲得的物品受到部落保護。
這么幾條不倫不類的法律,讓石路覺得一段時間內能夠解決糾紛,于是就頒布施行。接著他又新成立了一個小組執法組,由桑暫時任組長,負責審理一切糾紛以及違反成文的不成文的族規的人。
離華村遠的各據點則由當地主管的人負責,處理的決定上報執法組,認定程序合法就行。
陪審團則從成年的族人中隨機抽取,只抽審理時在村里的人。各據點的陪審團也在其范圍內抽取。涉及到游民或者只是游民之間的糾紛的就從中抽取和正式族人相同的人數。
幾天后,桑處理完幾個糾紛以及懲罰了幾個人,發現懲罰的標準不太多,都是用當時處理族內因為女人而斗毆之后制定的東西。石路就決定把處罰的標準細化,定了一些條目。這其中包括罰物資、剝奪祭祀權、關進新設立的牢房以及處死。
懲罰的實施由內務組負責。陸軍和警衛隊則自己設立相應的小組處理,不納入內務組的管理中。所有的審判都得在神廟的監督下,最終由石路以神的名義點頭后才正式處理。
為了以后的方便,石路也制定了一些交易的規則。族內的交易,得到了允許,族人可以同他人換取物品,并且受到神的保佑。
遇到其他部族時,只要物品在族里允許范圍內、那個部族和華部落沒有沖突就不加限制。他暫時并不考慮稅收問題,畢竟現在大部分東西都是公有,只要先把大的框架建立好以后,未來再更正。
稍微的完善一些以后,石路就徹底的放下了這個活兒。一些細節的他就交給其他長老負責,如何保持原有規則,用到的物資怎么處理他都懶得過問,只要最后有了個結果,他覺得可行就實施。
對于俘虜,暫時也只能規定他們屬于部落公有,除了部落,個人不允許使用、虐待他們。
一切都是在摸索,只有等遇到問題時石路才會去想出解決的方法。他確立類似于判例法的規矩,就是為了適應未來發展。沒有人能預測到還會出現什么事情,什么類型的糾紛。有了這個規矩也就省去了弄出一些繁多但可能不實用的律法來。
未來的重心還是在發展,只要內部穩定,石路就不想去改變太多的規矩,讓族人們適應某些生活狀態以后,新規矩就形成了,他借用一下神的名義,對有用的確認一下,該變動的修改一下就能夠成為新的法律。
一開始石路想象中搬用自己所知的法律這方法最終行不通,長老們認為有些內容和傳統不符,他也只能作罷。
不過有些地方的改動還是繼續進行,石路先把各長老所管的組的職能用大綱的形式定了下來,接著又接受了桑提出的陪審團中增加氏族代表的建議。
華部落內為了勞作的需要,已經淡化了氏族的作用,不過氏族影響并不能消失。石路決定,目前的游民將是最后一批加入華部落四大姓氏的人,今后新加入的會考慮立起新的姓氏。戎人們改姓石以后,新加入的游民并沒有分配到他們的姓氏,這次石路決定分配一百多人到石姓。
每一個姓氏會選出幾個固定的人,參加審判,每個氏族出兩人。默認的成員就是在部落里地位較高的。這多少有些長老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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