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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一名中年女法官走進了法庭,書記員向法官報告,公訴人、訴訟參與人已到齊,被告人已押到候審,開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審理。
中年女法官敲響法槌后,被告人孫連鵬被押進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孫連鵬眼神有些忐忑,看了看公訴人又看了一眼方軼,低下頭等待審判。
……女法官看向公訴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宋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孫連鵬,男,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連鵬涉嫌危險駕駛罪,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二十一時許,被告人孫連鵬醉酒駕駛一輛“羚羊”牌電動自行車,行至孫家屯村路口時被當場查獲?!?
第108章 電動車是否是機動車
宋檢察員清了清嗓子接著道:“經鑒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為180.0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羚羊牌電動車一輛;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現場酒精檢測報告,及鑒定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連鵬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孫連鵬從輕處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女法官看向孫連鵬。
“聽清楚了,我沒有異議?!睂O連鵬態度很好。
這也是之前他跟方軼討論過的策略,孫連鵬認罪,方軼做無罪辯護。即便法院真判被告人有罪,也會考慮孫的認罪態度,給予輕判。
“公訴人是否需要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迸ü俳又?。
“不需要詢問?!彼伪O察員道。
這種案子簡單,檢察院每年不知道要辦多少個,到了法院不過是走個程序,有什么好問的。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女法官看向方軼道。
“需要?!狈捷W看向孫連鵬:“被告人,事發當天被查時,你騎的是什么車?”
“電動自行車,我花了二千多在店里買的。”孫連鵬道。
“你買車時,有人告訴過你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嗎?”方軼問道。
“沒有?!睂O連鵬道。
“有沒有相關部門找過你,要求按照機動車的標準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方軼繼續問道。
“沒有?!睂O連鵬道。
方軼停止了提問,看向法官:“我問完了?!?
“下面請公訴人出示證據。”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羚羊牌電動車照片,該車目前存放在公安機關,證明被告人就是騎著這輛車在村口被查的;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證明被告人在被查前喝了大量白酒,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第三份證據,現場酒精檢測報告,及鑒定報告,證明被告人當時屬于醉酒狀態,他騎的電動自行車屬于超標電動自行車?!彼螜z察員一份一份的宣讀著證據。
“被告對證據有什么異議?”女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睂O連鵬道。
“被告辯護人對證據有什么意見?”法官問道。
“沒有意見?!狈捷W道。
“被告辯護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嗎?”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方軼道。
這個案子的關鍵點不在證據上,而在于電動自行車是否屬于機動車輛。如果不屬于機動車輛,自然孫連鵬就構不成危險駕駛罪,反之則構成犯罪。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爭議事實和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狈ü俚馈?
“我們認為,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的電動自行車屬于超標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應屬于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