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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被告人騎的電動自行車屬于超標電動車,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在非機動車范圍內,應屬于機動車。
第二,從技術上看,超標電動自行車與摩托車的技術條件相符合,應屬于機動車。
根據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gb7258-2012)將摩托車界定為由動力裝置驅動,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并將電驅動、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等四類車排除在外。
其中,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公里/小時的屬于輕便摩托車,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公里/小時的屬于普通摩托車。
根據上述規定,被告人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已達到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條件,故屬于機動車。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超過40千克,已達到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標準,應屬于機動車,因此,被告人在醉酒的狀態下,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完畢。”宋檢察員道。
“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女法官看向孫連鵬。
“我認罪。”孫連鵬一臉誠懇道,此時的他只想早點回家,不想再在看守所待下去。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女法官說完,看向方軼。
方軼醞釀了下,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孫連鵬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不應屬于機動車,對于‘機動車’的概念不應隨意做擴大解釋。
對于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相關行政法規并未做出明確規定。”
第109章 還是做刑事案子更有成就感
“雖然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部分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標準符合摩托車的技術條件,但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只是規定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摩托車。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們不應對機動車做擴大解釋,將超標電動自行車歸入機動車。
退一萬步講,即使《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該文件的法律性質與法律效力也存在疑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從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與發布的程序、體系結構、名稱內容等形式要件判斷,《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不屬于部門規章,也不是行政法規,具體屬于什么,法律并無明確規定。
因此,我們認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本案僅僅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不具有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
只有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人民法院才能據此認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
在未出臺相關規定之前,不應僅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將超標電動自行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和超標電動自行車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于摩托車的技術條件為由,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我們認為,這種認定是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的。
二、從公眾的認知角度講,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
被告人在購買超標電動自行車前后,均未被告知過需要按照機動車的標準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在被告人的意識里,超標電動自行車是非機動車,根本不用考本,事實上也的確如此。
既然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那么就應該對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的要求更高,要求行為人認識到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
而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需要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綜合判斷。
之前我們已經提到了,國家未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對超標電動自行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普通大眾認識到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是不現實的,甚至可以說是強人所難。
因此,對醉酒狀態下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是違背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的。
三、被告人認罪屬于認識錯誤
本案被告人孫連鵬到案后認罪,并非是因為其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而是基于“醉酒駕車一律要受刑事處罰”的錯誤認識。故不能因為被告人認罪,就簡單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我們認為被告人孫連鵬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辯護意見發表完畢。”方軼道。
“雙方還有需要補充的辯論意見嗎?”女法官皺了皺眉頭,問道。
“沒有。”雙方回復道。
“現在法庭辯論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被告有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孫連鵬現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陳述。”女法官道。
“我認罪……”除了說認罪,孫連鵬不知道該說什么,他的心一直提著,身體都在微微的顫抖。
……
“本法庭經過公開審理,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辯解、陳述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庭審理結束。
現在休庭十分鐘,稍后進行當庭宣判,把被告人帶出法庭。”女法官敲響法槌后,退出了法庭。
庭審時方軼說的口干舌燥,休庭后,他立刻從公文包中拿出礦泉水,大口喝了起來。
就在此時,女書記會員走了過來:“方律師,您回頭給我們提交一份辯護意見。”
“好的。”方軼微笑道。
方軼走出法庭時,在庭下旁聽的孫連鵬父母跟了出來。
“方律師,謝謝您。我覺得您的辯護意見有理有據,我兒子一定能被無罪釋放。”孫連鵬的母親信心滿滿道。
其實方軼在庭上說了什么,她根本沒聽太懂,但是方軼那股子勁頭讓她感覺很給力。
方軼一陣心顫,暗道:大姐啊,你可別這么信心滿滿的,外一法官判你兒子有罪,我怕你撓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