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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無忌心里或許也是這般想,畢竟這朝堂之上的斗爭兇險異常,圣人的身體近來也是一年不如一年,將來新帝登基,若想皇位坐得穩,還得指望他這個親舅的支持。
而皇帝心中究竟是如何想的,他自己不說,自然便無人知曉。
羅用早前在翻閱資料的時候,有一件事情引起了他的注意,也讓他忍不住多想了一想。
按那書冊所言,圣人在自己即將不久于人世的時候,曾與長孫無忌詳談,問他改讓吳王李恪當皇帝怎么樣?
吳王李恪乃是楊氏貴妃所出,這楊氏,便是隋煬帝楊廣的親生女兒,他既不是長孫皇后所出,自然也就不是長孫無忌的親外甥了,再加上李恪這個人也比李治更有主見,明顯就是個不好拿捏的,長孫無忌對于這件事自然十分反對,他既反對,李世民便也就作罷了。
待李治登基,長孫無忌手握重權,后來便趁著朝中查處房遺愛謀反案的時候,誣陷李恪,將他處死。
歷史上,長孫無忌因為做了這件事,他的評價往往也就比較負面。
然而羅用近來思索,李世民因何要對長孫無忌說起這件事,是因為身體不好腦子也跟著糊涂了,還是他原本就有心要借長孫無忌之手除掉李恪。
李恪身份特殊,父母雙方皆是皇族,再加上他行為端正,在朝臣之中也擁有著比較好的評價,他若有心起事,必定能召集到不少支持者。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李世民從一開始就在算計長孫無忌,為自己的繼承人做更長遠的謀劃。
他既讓長孫無忌除掉李恪,替李治拔除了這個潛在的威脅,也因此讓長孫無忌這個人失了清名,后來即便是李治借著武氏之手鏟除長孫無忌,他也沒有因此背上多少罵名,即便這個人是他的親舅舅,登基之初更是為他出過許多力。
對于背負罵名這件事,怕是再沒有什么人的感受比李世民更加深刻的了。
在這個講究孝道的年代,因為當初的那一場玄武門之變,他這一輩子,幾乎就是背著罵名過的。
鏟除李恪這件事,即便李世民自己有心,他肯定也不會貿然付諸行動。說白了長孫無忌就是傻。
無論李世民是否刻意算計,現實的結果就是,在那一場新舊王權的交替當中,長孫無忌賠上了自己的性命和權勢,給他父子二人當了一回踏腳石。
再來看眼下這時候,在這朝堂上下,與圣人關系最好走得最近的,也就是長孫無忌了,往往也表現出十分的信任。
如果連這樣的親近和信任背后都藏著算計,羅用很難想象,李世民這個人究竟有多可怕,而他的人生,又有多么孤獨。
真正的孤獨并不是獨處時的孤獨,而是在一個喧囂世界卻沒有朋友,與人親近卻不能交心。
帝王大抵都是孤獨的,楊廣、李淵、李世民、李治、武則天,誰人不孤獨,尤其是當生命快要走到終點的時候,往往分外孤獨。
第452章 火中取栗
四月底,阿普等人抵達長安。
阿普與五郎關系好,對于他們的到來,五郎顯得格外高興。
那些羊絨作坊與毛巾作坊的管事織工,還有那幾名常樂書院學子,便只在長安城中歇息整頓數日,很快便又再次啟程,去往江南。阿普他們則在長安城中留了下來。
阿普這一次除了自己,另外還帶了四名族人過來,都是比較精明能干,有進取心的人。
羅用讓他們先在南北雜貨幫忙,學習經營之道,將來若有更合適的去處,再另作安排。
羅家人以及羅用的那些弟子在洛陽江南等地,亦有不少產業,但是安普他們既是昆侖人出身,眼下還是待在這長安城中更為穩妥。
雖說在這長安城中,現下依舊存在買賣昆侖奴的現象,但既為國都,治安自然總是要比別處好些。
就在前些年,中原地區買賣南方蠻人都還比較常見,照理說那些也是唐人,都能被人搶掠了去賣,更別提原本就是以奴仆身份生活在大唐的昆侖人了。
這一晚,羅用尋阿普說話,問他這一次來長安,是否還有其他的打算。
阿普據實相告,說自己上一次來長安城獻糧種的時候,期間見過不少昆侖人,與他們有過一些交談,其中很多人還是希望自己有朝一日可以重獲自由之身,不再為奴。
“長安城中的昆侖人皆是為奴,別處亦然,許多唐人便以為昆侖人天生便是奴仆,我常常憂心,我的族人終有一日亦將淪為奴仆。”阿普對羅用說道。
無論是為了長安城中那些渴望自由的昆侖奴也好,還是為了他的族人也好,甚至只是為了自己,他都很想改變這種現狀。
“此事怕是十分艱難。”羅用言道。
“我知。”阿普心中有數。
“縱使你為此耗費終生,也未必能夠達成。”羅用又道。
“耗費終生亦無妨。”阿普說。
羅用于是便不再言語。
昆侖奴的問題,不僅僅涉及昆侖人,它其實關系到眼下這個社會普遍存在的蓄奴現象。
只要在大唐這片土地上人口依舊是可以合法買賣的,那么什么人便都有可能被賣,并非單單只有昆侖人。即便是身居高位之人,有朝一日跌落了,他和他的家人很可能就會淪為奴婢。
然而現在若說讓那些上流階的人層放棄蓄奴,那他們是萬萬不肯的。
若是家奴不再為奴,那要如何保證他們的忠心?如何才能讓他們不去忤逆自己的家主?
在二十一世紀,每個人心中都會有一條底線,那就是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
即便這一條底線也是時常受到挑釁和踐踏,但它始終都在人們心里,不會輕易被誰抹去。
而在公元七世紀這時候,那條底線是不存在的,存在于這個時代的人們心目中的,是另外一條線,那就是主人與奴婢之間的界線。
“奴婢賤人,律比畜產。”
“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輒將其女私嫁與人,須計婢贓,準盜論罪。”
“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其有過失殺緦麻以上部曲者、奴婢者,各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