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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韓諾,男,漢族,職業,律師,出生于1996年1月8日,28歲。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3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偵查終結。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與被害人顧宸宇有仇怨,并于2023年12月21日晚11點左右。
尾隨被害人到半山別墅區,并刻意攔停被害人的車,趁其下車查看之時將被害人打暈捆綁。
隨后帶往原幸福孤兒院毆打報復,并隨后將其從陡峭樓梯推下。
被告人事后主動投案自首并撥打120進行急救。
被害人經醫院搶救,現以脫離生命危險,但右腿造成終身殘疾,構成重傷。
本院認為,韓諾因私人恩怨,致使被害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主動自首,將被害人送醫救治,認罪認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另被告人以錄音為證,自承做偽證,造成錯案。
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但被告人主動交出與榮芬交談愿為其做假證的錄音證據,有悔罪情節,可從輕處罰。
公訴人宣讀完畢。”
審判長點點頭,側過頭問:“被告人,你對于起訴書上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沒有異議?”
韓諾有些頭痛,下意識地揉揉太陽穴:“沒有,我認罪,我接受任何懲罰。”
庭審進行到詢問階段。
無論是公訴人還是顧宸宇的律師,亦或者是秦昊,他們所有的問題,都是圍繞著起訴書的犯罪事實詢問。
韓諾對于犯罪事實沒什么可狡辯的,只是在顧宸宇的律師給他往故意殺人罪上挖坑的時候,做出辯解。
“我確實說過我要殺了他,但我并沒有這么做。”
律師說:“那是因為我的當事人還活著,那樣陡峭的樓梯,年久失修都能看到里面的銳利的鋼筋。
哪怕是十多歲的孩子都能預知危險,加上你當時的情緒如此暴戾,我很難認同你不是想要殺了他。”
韓諾淡然看著對方:“臆測是臆測,事實是事實,你信或不信,都無法改變顧宸宇還活著的事實,這已經是最好的證明。”
韓諾平靜地說:“年久失修,并非現在就有,如果你看過視頻,就應該知道,十幾年前,幸福孤兒院的樓梯就一直是這樣。
我養父那樣大的年紀都沒死,顧宸宇年輕氣盛,所以我認為,并不會要他的命。
任何一個人,在情緒憤怒的時候,沒有哪一個不是暴躁的。
現實生活中,因為憤怒而說狠話的人比比皆是,難道因為我說我要殺你,就一定會殺你嗎?
我是受到刺激,是情緒不受控,但我不是瘋子,我知道自己在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