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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敲法槌警告,她這才稍微收斂。
時間已越過正午,終于到了雙方辯論階段。
張愔愔和陳司諾隔著有限的空間,可謂爭鋒相對。
陳司諾那邊是緊抓原告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不放,再遞上沉甸甸的驗傷報告和病歷本,加之嚴海至今還躺在病床上,簡直就是鐵證如山。
關于這點已經(jīng)是不容置喙。
張愔愔采取輕罪辯護,從犯罪構(gòu)成要件方面入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懌犯涉嫌故意傷害罪,罪名不成立。”
首先,林懌并不具備主觀犯罪動機。通過法庭調(diào)查可以證實,事件由嚴海主動尋釁而起,態(tài)度之蠻橫囂張。值得注意的是,事情起初,雙方只是發(fā)生口角,是原告嚴海再一次主動尋釁,對林懌出了手,使得言語沖突升級為斗毆事件。而林懌出手自衛(wèi),合情合理。
所以林懌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屬性。
再者,被害人嚴海存在重大過錯。從林懌供述中得知,嚴海平日里囂張跋扈,對林懌有多次的欺凌行為,多次致林懌重傷……等等。
張愔愔根據(jù)林懌的供述,聲情并茂地還原了一下事實。
只不過有供詞,卻沒直接證據(jù)。
陳司諾進而反駁道:“適才張律師的表述體現(xiàn)了一個觀點。同學之間發(fā)生沖突,只要有一方遭受侵害,那么可將事件定性為校園欺凌,是么?”
張愔愔隨即反應過來,想要反駁。
陳司諾沒給她機會,“也即是說,本案極有可能是一次校園欺凌事件。”
……
張愔愔聽得咬牙切齒,她一心想著打動法官,未料一時疏忽,被鉆了空子反將一軍。
好在陳司諾沒有在“欺凌”這件事上面多做文章,如果他再狠一點,趁著她證據(jù)不足,大可將“欺凌”用“少年人之間的小打小鬧”,一言蔽之。
但他沒有,只是非常巧妙地運用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手法。
既不當好人,也不當惡人。
陳司諾說:“如張律師所言,本次事件一再升級,由口角上升至斗毆,但請注意,在此之前,雙方?jīng)_突仍屬于可控范圍內(nèi),而促使事態(tài)發(fā)展為流血事件的,卻是林懌最后一推,使得嚴海當場流血,重傷昏迷。”
接著,陳司諾再一次拿張愔愔的觀點自證:“林懌因為和嚴海素來不和,平日里多有沖突,積怨之下,趁著當日的沖突,對嚴海報復性出手,致其重傷。”
張愔愔趕緊站起來,說:“我反對,對方辯護律師在無實證的情況下,對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圖進行惡意揣測。”
法官判定反對有效。
這么一來,張愔愔只得回到原來的觀點,避實就虛,從“事件因果關系”的偶然性和外因入手——
導致嚴海重傷的罪魁禍首,嚴格上來說是那根棍子。
張愔愔主張:最終結(jié)果由介入因素疊加而成,林懌的行為以及事件結(jié)果皆存在偶然性,林懌并不能認識到行為與結(jié)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所以林懌并不具備主觀犯罪動機。
陳司諾從善如流,再以犯罪動機,以及“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事實,對她的論點逐一進行擊破——
陳司諾的意思是:根據(jù)刑法因果關系的標準,是主客觀的相統(tǒng)一,當以客觀事實和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為評判基礎。
林懌的危害行為對嚴海造成客觀的法益侵害,是既成事實。
從事態(tài)一再升級的過程中不難判斷,林懌確實存在犯罪的主觀故意的嫌疑……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