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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一個刑辯律師,完成了一次出色的無罪辯護。
那晚的天空是墨藍色的,像深海,墨汁,流動的蝶豆花水。有群星在閃,一半在蒼穹,一半在少女的眼眸。
人群中的唐秋水坐在小板凳上,雙手托腮看得入了迷,一下子就愛上了這個職業。在分不清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的年紀,她單純地想成為影片男主角那么酷的人。
年少時的喜歡多稍縱即逝,不能當真。可她卻將這份剎那的鐘情延長、放大、填充,并決心用很久很久的時間去證明自己的心意。
在畢業之前,唐秋水一直覺得她肯定會做刑事辯護。她高估了自己,她壓根沒那么堅定,僅僅因為受不了畢業季那點焦頭爛額的壓力,就這么丟掉了初心,草率至極。
刑事辯護和行政訴訟,刑和行,音一樣,天壤之別。
片刻后,一陣細碎的輕響讓唐秋水回過神來,只見一旁的梁渠直起上身:“該進去了。”
唐秋水無聲地點了點頭。
該放下了,她不切實際的刑辯夢。現在這個行政訴訟的庭,才是真實可觸的。
她亦步亦趨地跟上,走向第八法庭。
—
唐秋水最終果然還是坐在了旁聽席。
被告代理人席位上有三個人,被告一華新街道的代理律師梁渠和法制科科長肖云誼,被告二c區人民政府派了區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前來應訴。
而原告的代理人席位上,只坐了一個人。
趙巷。
唐秋水總算知道了他長什么樣。中等身材,頭頂禿了大半,五官略顯擁擠,一看就不是個善茬。他沒請律師,親自上陣,睨過來的眼神里透著股迷之自信。
審判席上,主審法官坐中間,兩位陪審員各坐一邊。顯示屏上顯示的那位書記員,自始至終沒露過面。在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替代庭審筆錄的趨勢下,書記員這個角色已經變得可有可無了。
法官很快確認了一遍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庭審準時開始。
雖然被告人多勢眾,但真正發言的,卻只有肖云誼一個人。
不久前在車上洋洋自稱第一承辦人的梁渠,這會兒跟隱身了似的,人雖坐在c位,卻把話筒挪到了肖云誼的嘴邊。
而肖云誼,正十分配合地念著梁渠敲定的那份答辯意見。
兩個人平和,體面,相安無事,就像是……在今天的庭審之前,就已經進行過一場不為人知的交易。
答辯意見主要針對原告訴狀中的兩點問題進行反駁:
一是未佩戴執法記錄儀。
“城管執法全過程記錄有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方式。音像記錄的工具可以是執法記錄儀,也可以是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或者其他視頻監控設備。城管執法應當依行政行為的性質、種類、階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在本案后續的勘驗檢查過程中,被告的執法人員現場拍攝了一組圖片,該組圖片被告已作為證據提交。這一做法完全符合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有關規定,原告將全過程記錄等同于執法記錄儀記錄,這一理解是片面的。”
二是所謂的非法侵入住宅。
“涉案違法行為的場所為興寶路5555弄305號102室天井。該房屋當時正處在裝修施工階段,并不具有任何生活起居、寢食休息的條件或功能……”
這是梁渠在唐秋水寫的答辯狀基礎上增加的一點內容,很妙的一點。他并沒有從“非法侵入”這個動詞切入,而是直接否認掉名詞“住宅”。
唐秋水都懷疑他本科是不是也學的刑法,因為這個思路真的很像刑法分則里對“入室盜竊”一詞中“室”的辨析。
到了法庭調查環節,法官問了趙巷幾個問題。包括陽光房搭建完工的起始時間,有沒有獲得過建設規劃部門的許可證,現在家里住了幾口人等等。
都是事實層面的問題,很簡單,沒有什么爭議,趙巷的回答基本和唐秋水他們事先知悉的一致。
庭審至此一直進行得很順利,沒看到劍拔弩張的對峙,直到法官問:
“被告執法人員首次去現場調查是什么時候?被告先回答。”
肖云誼和梁渠交換了一個眼神,肖云誼說:“今年四月四號下午。”
法官看趙巷:“原告,是這個時間嗎?”
該來的還是來了。唐秋水在心里默默雙手合十,僥幸地希望趙巷不要給出不一樣的回答。
可這畢竟是一樁對抗性案件。就像不該期待被告人對檢察官的指控供認不諱一樣,趙巷也不傻,他當庭蔑笑一聲,字正腔圓地說了句不是。
法官:“那是什么時候?”
趙巷:“四月十一號下午。”
遲了一周。
法官又轉過頭去重新問了一遍:“被告,到底是什么時間?”
肖云誼不說話,梁渠伸手掰過話筒:“四號下午,被告的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前去與原告進行了一次口頭溝通,希望其盡快自行拆除違法構筑物,原告當時是表示同意的。”
法官“嗯”了聲,問趙巷:“原告,有沒有這回事?”
不管有沒有這回事,現在的趙巷都一口咬死:“沒有。”
都說是口頭溝通了,也就是沒有證據,只要他不承認,有也變成沒有。
刁民!
旁聽席上正在做記錄的唐秋水義憤填膺地朝趙巷瞪了眼。
她一開始想的就沒錯,這人就是個不折不扣的刁民。目無法紀,顛倒黑白,還覺得自己很了不起,在法庭上也沒一句真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