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得像風提示您:看后求收藏(詩鼎小說網網m.gzstf.cn),接著再看更方便。
所以,你不能認為,網站要求簽全版權合同,就是霸wang條約,這個有點兒過度解讀了。
第四,文學,包括網絡文學在內,還是一個市場行為。
市場行為,就要回歸市場,合同簽約,只存在自愿合法,不存在合理。網絡文學網站,需要作的是,把quan勤、福li、品xuan、推jie等輔助作家成長的福li體系,完善并堅持下來,以持續不斷的息引更多文學愛好者,投入到文學創作當中。
那種不斷呼吁,網站應該只簽數字版權,剩下的版權,應該全部在作者手中的呼聲,其實就是攪和的行為。
文學作品的運營,是一個公司集付出人力、物力、資源、金錢、時間等綜合在內的全力過程,只簽數字版權,你讓公司怎么給你運營,難道說,功勞苦功錢全給你投入了,最好的收yi,全歸作者,公司一分也沒有。
這種可能行,別說忠國,你放眼世界二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哪里都不可能存在的。
國家行政部門和行業機構,只能制定法則,規定著作權有哪些權利,簽署合同自愿合法。它不可能指導,一本書怎么簽。
這個簽,還得歸結到市場行為上來。
保持作品著作權的完整行,對作者來講,很重要;但對簽約這部作品的公司來講,保持著作權財產權的完整行,也異常重要。
因為:作者,靠作品來生活不現實,而且,真相是,靠作品生活的作者,萬中無一;但網絡文學公司,包括出版社和出版單位在內,要靠運營作品來經營,來生存。你沒有著作權財產權,談何運營和生存呢?
第五,侵權行為。
個案要個案處理,不要以偏概全,說所有網站簽約合同,都是侵權。難道,一只狗咬了人,就要把所有狗,都打死嗎?那肯定不是,你要處理那只咬人的狗。
誰侵權,你處理誰;而不是禁止正常的版權授權和轉移行為。
其他想說的話:我想起一個案例:a向bjie錢,約定了年li12%;然后,a還錢的時候,只還了ben錢和9%的li,b不同意,執意要12%。然后,a不同意,說b是放gaolidai的,然后還要起訴b,b無奈,也起訴a。并案處理,結果怎么著,法院支持b訴求。因為,min間借dai,最高保護年li24%的。
所以,不管是傳統作家,還是網絡文學作家,跟公司簽約,著作權財產權授權和轉移,從1天(當然,實際上不可能,最少也是3-5年)到法律規定版權保護期截止(創作者死后50年),都是合法合理的。這是市場化的一個行為,著作權人身權的轉移和授權根本不存在,只存在著作權財產權的轉移和授權。
目前看來,有些人在故意混淆這兩個概念了,將著作權財產權的轉移和授權,直接說成全版權(或者全部著作權)轉移和授權,這種用心,是別有用心,損害網絡文學行業的行為,居心很惡。(作者:董江波,筆名冷得像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