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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瘦也有瘦的好,多年太極與五禽戲堅持下來,雖不如武官那般全身肌肉腱子,卻甚少生大病。
古代女人的依靠前半生靠娘家,后半生靠兒子,不說孩子是無辜的虛偽之言,就算是為了自己的以后,溫宥娘都不可能讓自己嫡親的弟弟跟書上一樣是個病秧子天天往床上躺著。
不是一個媽生的,還媽跟媽之間有仇的不管怎么相處得好都不如一個媽的可靠,更別肖說嫡出庶出之間的差距跟心結。人總得先為自己活著。
所以在親弟弟的教育上,她也費勁了心思,自小就鍛煉他的獨立意識,就擔心沒有父親的關懷和得知母親的死因移了性情。好在這十一年的教育并不失敗,在她的教導下,弟弟自幼討祖父喜愛,沒有探花爹的的指點也學業有成,通明達理,性情穩重。
前半輩子的靠山有了,自己也在閨閣中素有厚道公正之名,除了那個書中后來被搶的未婚夫需要解決,也沒什么讓自己發愁的。
若溫宥娘是古代女人,教得弟弟爭氣,再護著自己的親事不被搶奪,成親后精心教養孩子,一輩子堪稱圓滿,也稱得上有福之人。
可惜她不是。且她跟幼弟如今得到的一切都是自己小心翼翼謀劃得來,步步如履薄冰,離真正在這個世上有立足之地尚太遠。
書中對繼室的賢良寫得再好,那也是作者站在主角的角度來看,等真真融入了角色,這里面的是是非非又誰能夠辯駁得清楚?
史書尚有不公正之處,更何況事事以主角的視角為重的小說本子。
這十來年的辛勞不可能讓她十歲看起來像三十歲,可到底費神多了,性子老成那只是內里,外里的表現就在于個子矮。
古人的平均身高肯定比不了現代人,可恨的是在一圈子官眷里,十四歲的溫宥娘只能跟人家十一二歲的比,連最起碼的月事到十四了還沒來。
這把她給愁得,以為自己是以前聽說過的石女,時不時的一想到月事的事情就糟心得緊。
作者有話要說: o(n_n)o~
☆、002 冬梅苦身世
溫宥娘這會兒又開始對自己的身高跟月事耿耿于懷,她身邊的大丫鬟冬梅卻是撈了簾子進門,一臉憋笑的對在旁邊給主子打扇的秋菊一擺手,等人退出去了才跟主子曲膝。
溫宥娘早瞧見她了,她不是個刻薄的主子,也不喜身邊人跪來跪去,也就招招手,讓冬梅到了自己身邊,笑道:“又聽到什么戲本兒了,這般高興?”
冬梅不是府里的家生子,也不是溫宥娘的娘帶過來的人,是溫宥娘七歲的時候在外面帶回來的,比她大了十來歲,卻是所有人最忠心的一個。
無他,冬梅的身世也算得上凄慘。
那時冬梅還不叫冬梅,叫二丫,家窮,姐妹多。
她上面還有一個姐姐,有兩分姿色,被爹娘送給了有秀才功名的小地主為妾,那秀才考了幾十年還是個秀才,脾氣暴躁,動輒傷人。、
冬梅的姐姐便是死在了秀才手里,這離進府堪堪不過兩年。
秀才家死了個妾,也不算是什么大事兒。
雖然國法有云,有命償命,可也要分等級。
庶民打死庶民,沒理的填命,有理的發配三千里,沒錢的死在三千里以外,有錢的二十貫銅錢買罪,五貫給苦主,十五貫給衙門。
庶民打死貴族士子的,有理沒理都是死罪,除非苦主愿意放過一碼,還是得流放三千里。
而貴族士子打死了庶民?
打死了便打死了,十五貫買罪錢并不多,多賞些許銀錢給苦主還能博個厚道之名。
貴族多是勛貴,以武起家,殺的人多了,便不在乎人命,打死了便死了,當兵時撈得多了,也不在乎那幾十貫的。
士子書讀得多,除開世族之外家中錢財卻不多,又自詡是讀書人,與那些打打殺殺的勛貴大老粗不同,不輕易傷人。
可真要出了人命,如那家秀才般又如何?
先不說士子傷人不過十五貫買罪錢,開國皇帝愛民如子,也只能在十五貫上加上十個板子的刑罰。
等到了下面,十個板子也能用錢買了,一板子一貫錢,遇到有點關系的兩板子一貫,甚至于不需要買罪,十板子下去跟竹條抽的也差不了多少,第二天就能活潑亂跳。
冬梅的姐姐,雖然不是奴婢,可進門簽了為妾書,妾通買賣,連私奴都不如。
要知道可隨意打殺的是官奴,私奴連賣都賣不得。所以一般人家當妾的也在吃喝用度上強過了官奴。
而官奴可打殺不可買賣,打死了還得去官府報備,怎么死的,過程怎么樣,尸體也得交給衙門仵作驗尸看是不是那個奴,一套程序下來極為麻煩,反而讓主人家們不好下手,這一論起來,妾還不如官奴。
冬梅的姐姐死了,在寒冬臘月里,最后在族長的協調下,拿了七貫銅錢,連官府都不用走,直接用宗規解決了。
所謂宗規,也叫族規。
古代交通不便利,比不得現代一家子人可以為了追求更美好的明天各奔東西。
從老祖宗輩起,基本上都住在一個地方,家大人多不好管了,為了子嗣延續,為了在條件惡劣的古代活下去,且抱團乃人類天性,一個家族必然是要有領頭羊的,由此誕生了族長。
有了族長自然就有了權力,有了權力自然就有了制約權力的存在,便是族規。
家族延續得久的,族規可達千條萬條;家族延續得短的,也有數十上百條。
用上好的黃紙寫上了,一頁一頁的用麻繩穿針訂好,供奉在祖宗牌位前,要族中出了大事,才開祠堂請出族規來跟家族中說得上話得商量該如何處理。
族規與族規之間也有不同,就像天下有幾百姓一般,基本沒有全部雷同的,除了兩條。第一條是效忠皇帝,這改朝換代一兩千年下來不知換了多少皇朝多少帝王,這句空話可暫時不提。
第二條便是鞏固族長權利,族規約束族長的權利,卻也不是讓族長束手束腳的什么都干不了,只是在大事決議上才會體現出約束力來。故第二條就是如遇諸微事,由族長定。<script>chapter1();</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