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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守備雙手叉在懷中大聲幫腔:
“大人,城下一共二百零六人,打個折扣,就算兩百匹馬好了。”
大同參政語氣放緩:
“本官見你們尚未入口,這次便不責罰了。”
“滿洲汗在幾封書信中反復言稱此次是來講和。即是講和,必然是要遵守俺答汗當年的規矩。否則,本官上奏朝廷,全天下便都知道滿洲汗毫無誠意,大家干脆毀去當年的通貢盟約,關閉萬里邊墻,老死不相往來。”
城下的滿洲通譯返回本隊,片刻之后出來喊道:
“城上的,我說不過你。你親自去和我們大汗說吧!”
大同參政朗聲回答:“去便去。稍待我們準備好回禮,爾等帶我去見你家大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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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與情節無關,不感興趣的書友可跳過)
俺答封貢訂立的條約及修正案(依據《三云籌俎考》卷二之《封貢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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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答初受順義王封立下規矩條約
隆慶五年五月內,俺答在得勝市邊外晾馬臺封王,時同東西各臺吉頭目昆都力哈老把都、永邵卜大成、切盡黃臺吉等三大部落夷人,并各衙門原差通官在彼講定,有俺答等隨令頭目打兒漢首領等四名對天叫誓說:
“中國人馬八十萬,北虜夷人四十萬,你們都聽著,聽我傳說法度。我虜地新生孩子長成大漢,馬駒長成大馬,永不犯中國。若有那家臺吉進邊作歹者,將他兵馬革去,不著他管事。散夷作歹者,將老婆孩子牛羊馬匹盡數給賞別夷。”
叫誓畢,焚紙拋天,立定后來條款:
·投降人口若是款貢以前走來,各不相論。以后若有虜地走入人口,是我真夷,連人馬送還。若是中國漢人走入,家下有父母兄弟者,每一人給恩養錢分,段四疋,梭布四十疋;如家下無人者,照舊將人口送還。
·中國漢人若來投虜,我們拿住送還,重賞有功夷人。我夷人偷捉漢人一名出邊者,罰牛羊馬一九。
·夷人殺死人命者,一人罰頭畜九九八十一,外駱駝一只;中國漢人打死夷人者,照依中國法度償。
·中國漢人出邊偷盜夷人馬匹牛羊衣物者,拿住送還,照依中國法度處治。
·夷人打了無干漢人,罰馬一匹。
·夷人不從暗門進入,若偷扒邊墻拿住,每一人罰牛羊馬一九。
·夷人奪了漢人衣服等件,罰頭畜五匹頭只。
·奪了鐮刀斧子一件,罰羊一只,四五件者罰牛一只。
·打了公差人,罰牛羊馬匹一九。
·奪了漢人帽子手帕大小等物,一件罰羊一只。
·偷了中國馬騾驢牛羊者,每匹只罰頭畜三九。
·筵宴處所夷人偷盜家活等件者,罰羊一只。
·講定撥馬。若進貢領欽賞,俱準倒騎馬騾;若報開大市并講緊急事情,本王與黃臺吉各準撥馬四匹,其余臺吉各準馬二匹;若是討賞賣馬者,各騎自己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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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五年虜王西行迎佛,重立規矩,除前項事件相同外,增法度五件。
·原分守口夷人,各照該堡分管地方,專巡守做賊生事走去人口。每日早起同該堡通丁各哨界路,免至賊人生事。
·走去人口如守口夷人踏見蹤跡,即速查與守口夷使。若放進堡內,有本王書到,即送見軍門撫院講說。若有阻當者,守口官罰段二疋,水獺皮一張,梭布六疋,即將人口回與本主。
·走去人口人主不同,守口夷人知道私己進口偷趕牛馬捉人者,查實,罰馬一匹。若原無人口,依偷盜論。
·各城堡采打木植者,或上一百出口者,許守口夷人引領采打,回邊完日,賞段二疋,梭布六疋。
·各臺吉若有偷搶進邊生事作歹,領人馬多少,每人罰馬一匹,有臺吉進口,罰駱駝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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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十五年七月初四日,扯力克嗣封順義王,三娘子封忠順夫人,公同各部落酋長將前條約法度一一申明,同各衙門通官詹天福、王志寶、安天爵、王國鎮、襲喜炭、天福、常孝、麻承訓、卞福、王漢登、張安對天發誓,照前永遠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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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三十一年,順義王扯力克到邊。因款貢日久,虜地連遭荒旱,恐有窮夷生事,廢壞舊規,從新叫說法度。照依先王誓詞:“我虜地新生孩子長成大漢,馬駒長成大馬,永遠不犯中國。若有那家臺吉進邊作歹者,將他兵馬革去,不著管事。散夷作歹者,將老婆孩子牛羊馬匹盡數給賞別夷。”恐后無憑,令各酋長公同各衙門通官弋陶、高景亨、史惟臣、張安、陳敖八、鄭功、卞福、侯鎮邦于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焚紙對天發誓,永遠遵守。除隆慶五年、萬歷五年及十五年封王時立下規矩外,今增加法度于后。
·投降真夷,照前休要收留。漢夷照例給以恩養。若私收真夷者罰治。
·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自三十二年起以后事故頭目額賞休要輕遽裁革,免得纏擾。
·講討市賞,跟隨頭目不要帶領奸猾夷人,恐怕偷走難查。
·夷人倒騎馬騾不惜,故意打傷眼腿者,罰羊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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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四十一年六月初九日,封卜石兔為順義王,講添事件:
·原約漢人投虜,拿住送還。今夷人沿邊扯軍捉人一名,照約罰牛羊馬一九。
·原約夷人守口,專巡賊夷生事,此后縱容賊夷扒墻作歹,照約罰治。
·各臺吉受我撫賞,使必嚴束部落,但今各路往往報有賊夷作歹,或狡夷妄索撫賞。酋長既不管束,且自分外索賞,少不遂意,使夷捉軍。此如仍玩違,酋長革賞,賊夷重處不恕。
·夷人打漢人,罰馬一匹,打公差則罰一九,雖系約法,未見遵行。今后打漢人或公差,俱依法罰處。倘有殺平人殺公差之夷,皆令抵命,并不準罰。其漢人殺夷人,除犯邊作歹拒敵及扒墻跌死溺死,與夫違禁盜買鐵器捕執,或病死老死者不論外,有無故殺死者,一體抵嘗,混賴者不準。
·夷使由殺胡市口入者,即從殺胡出邊;由得勝市口入者,即從得勝出邊。如有枉道,不準應付,仍從罰處。
·虜王酋長乞買鍋貨,即遣通官隨同照數平價易買,不許數外增多,致壓馬騾。如違,夷人罰馬一匹。
·原約夷人進口,虜王者準馬四匹,酋長準馬二匹,若是討賞賣馬,各騎自己馬匹。今照前約,不許多人入邊騷擾。
·各夷討賞,自有信地。若不照信地,亂向別口索討吃食,因而扒墻作歹者,原約罰治。
·互市夷馬,或銀或貨,俱有定價。先年馬皆壯大,近來價系定數,馬多瘦小,甚有入邊即斃者。今后互市俱要膘壯齒小堪以騎操者方行入市,仍前瘦弱者即行阻回,不許濫準,致干參懲。
·夷使入邊,撥騎操馬,被夷酒醉或需索不遂,故意沿途跑走,致馬傷損。甚有已至城堡,復又遨游街市,或騎赴討賞衙門,終日不能一息,由是馬多困斃。今當諭夷,一入城堡即當還馬入驛,步趨衙門討賞,不得沿途跑走,入城游街。如違,罰處。
·先年通官奉差,一出邊即騎夷馬。后因一二奸通刁難守操,乃將內地營馬徑騎虜巢,致虜藉為定例,貽累營馬。今當申明,以后通官出邊,務令照舊夷馬接應,有不與馬者,聽虜王及本營酋長各行罰治。
·款貢以來,各臺吉、倘不浪,并各比妓、頭目一應市賞、月賞、貢賞等項,病故者應報開除,卻行隱匿,及有續生之夷,又欲求討加賞。因而混冒日多,致費錢糧。今當申諭酋長,務將部落查無的親兒男者,即報開除,以補續生之數,如有隱匿,定將生者不準。
·夷人撫賞,原立款約,俱有定規,今各夷有無故求索口食,平空索要口糧,一時暫準,遂為成例。更有妄捏舊無之賞,橫口纏討,一不如愿,即欲作歹,恐嚇邊官。或賴走入降人多索恩養,措勒人馬。亦有不遵市期,陸續遣使零賣,擾亂內地。甚非邊紀。今后諭令守法,如違,照約罰處不饒。
·先年互市夷人不許身帶兵刃,今則佩刀。且市完卻來接取零貨,絡繹入關,騎坐營馬,遍游街市,致率多餓損。或交通歇家,暗賣禁器,玩法為奸。今后市貨總給,不許零星接取,亦不許帶刀入市,以杜后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