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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生以銀錢買字紙至家,香湯浴焚者。萬功。增壽一紀。得享富貴。子孫賢孝。
⊙平生偏拾字紙至家,香水浴焚者。萬功。增壽一紀。長享富貴。子孫榮貴。
⊙多收字紙,字灰深埋凈地者。一千功。安樂不流離。子孫昌盛。
⊙刊刻惜字書文,偏傳世人者。五百功。永無是非。多生貴子。
⊙抄寫敬重字紙書訓,闔門令其珍惜者。三百功。子孫發達。
⊙見惜字文留示子孫,及己身敬信供禮者。百功。安樂無禍。
⊙化人銀錢,買字紙浴焚者。百功。壽增一紀。施財人永遠富貴。
⊙勸世人惜字。并焚怪異淫*等書者。百功。本身增壽。子孫昌盛。
⊙僧道不以有字之幡幕作囊雜用。能自戒勸人者。五十功。德名光顯。
⊙見人作踐字紙。能以素紙換焚。或以他物換焚者。五十功。百病不生。轉禍為福。
⊙禁人不以字紙拭穢者。五十功。其人昌盛。
⊙凡人有難。或急或緩。見字紙必焚浴者,萬字十功。即得平安。
⊙勸人不以字紙及錢,放床褥下者。十功。一生永得平安。
⊙偶遇穢處,見字紙即收起,不輕忽者。十功。一生平安。
⊙禁人馬上有文字及錢不騎者。十功。永得安樂。
⊙不以字紙及書,夾鞋樣。自戒內眷及勸人者。六十功。子孫智慧。不忤逆。
⊙勸人不以書字。置濕處霉爛。并扯碎毀踐者。十功。必得名壽。
⊙生平不輕筆亂寫,涂抹好書者。十功。永無兇事。
⊙刮洗器物門壁上字者。十功。眼目光明。
⊙贊揚敬字文為功德者。十功。獲福必多。
⊙見人以字紙封蓋葷臭器皿。換取浴焚者。十功。無惡事相遇。
⊙遇字紙污穢,漂凈水中。百字一功。免諸疾障。
⊙以字紙焚香爐中者。五功。得享吉祥。
⊙代人收采浴焚字。萬字一功。得享清福。勸人多惜報應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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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兩代之《文昌帝君褻字罪律二十九條》
⊙將人錢買要浴焚之字紙,取用作踐者。一百罪。殀折。子孫貧賤。騙人買字紙錢,不買字紙焚者。一百罪。定然惡病夭折。
⊙己身不敬字紙經書。又不訓教子弟,遞相輕侮者。一百罪。惡瘡遍體。生癡聾暗啞。
⊙遇字紙焚處,踏踐撲滅收用者。八十罪。定生腫毒。
⊙家中破書廢紙,換碗換糖作踐者。八十罪。定生癡聾暗啞。
⊙家藏敬字書文,或拭穢并靡爛者。七十罪。多惡事無救。
⊙僧道以有字幡。作囊雜用者。六十罪。薄福受刑。
⊙以字紙包藥裹經書木魚器用者。五十罪。蒙蔽慧心。
⊙以字紙拭物拭幾,及揉搓棄地者。四十罪。遭流離去智慧。
⊙勸善書惜字文,不信不傳者。三十罪。窮年窘迫。生不肖子。
⊙以經書字紙,放船艙底,并馬上騎坐者。十罪。生瘡受人欺侮。
⊙已身不敬字紙,反笑人者。十五罪。多遭橫非。
⊙以字紙漂污水,焚穢地者。十五罪。多目疾皆盲。
⊙以經書作枕頭,及以錢與字放床褥者。十五罪。窮苦受杖。
⊙以字紙引火打亮者。十罪。生瘡癬。
⊙見婦女剪字紙做鞋樣,為花墊盤盛盒,男子不禁止者。十罪。受官刑懲。
⊙字紙糊窗墊,褙屏表書者。定冤枉不明。
⊙以字紙嚼爛吐壁上,及扯碎作書捻者。十罪。爛唇。手生惡瘡。
⊙掩眛敬字紙功德者。十罪。不得吉祥。
⊙女眷以字紙書夾鞋樣,男子不禁止者。十罪。不得吉祥。
⊙婦女繡字于荷包,香袋、扇插、枕頭上,不行禁諭,及系帶于腰間,枕臥褻污者。五罪。得暈眩拘孿疾。
⊙親筆亂寫。拋散不顧,及旋寫旋抹者。五罪。足生毒瘡。
⊙以字紙扇書啟插鞋襪者。五罪。足生毒瘡。
⊙以字號寫器物上,致人坐踐者。四罪。家店不祥。
⊙以不凈手檢閱經書者。三罪。生叉指瘡。
⊙以字磚墊路者。三罪。行事不順遂。
⊙于地上畫字者。三罪。多遇險阻。
⊙剜裁字跡者。一罪。多受驚。
⊙以字紙褙神像,拾納墻壁內者。一罪。雖有別功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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