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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哥這次一看進的是賓館而不是縣局,他這小腿肚子就被嚇得直打哆嗦。瑪德,這幫公安是要上手段啊!
還上什么手段,別看段嘉昆長得高頭大馬的,其實也只是哥欺軟怕硬的貨。心里早就打算好了,一會兒審訊做筆錄的時候,一定老老實實的交代自己知道的問題。
“潘支隊長,你給回市長匯報了嗎?”宋朝人問潘強。這邊收網成功是必須要向大領導報告的。
“嗯,我剛才給領導打電話被掛了電話,然后我已經發了條短信報告了這邊的情況。”潘強又說:“領導給我回了信息,‘同志們辛苦了!’,估計領導有事忙呢,這邊我們倆就安排訊問吧。估計這仨都是難啃的骨頭!”
潘強這是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得出的結論,販毒的犯罪分子都是豁出去命的,個個嘴硬的很。
宋朝仁深以為然的點點頭。
“是啊,這個審訊的活兒可是不必抓人容易。費腦子啊!”
“宋局長,我看我們還是等著技術中隊看完現場以后再審這幾個王八蛋吧?爭取訊問筆錄材料一次成功!”潘強提議。
“嗯。行。但是那個叫余芊芊的小女孩可以先給她做筆錄,就按證人筆錄吧,怎么樣?”宋朝人試探著說道。
犯罪嫌疑人筆錄和證人筆錄,別聽著就幾個字不一樣,一旦將余芊芊的審訊材料作為嫌疑人的筆錄話,那這個小女孩一輩子就完了。雖然她配合了公安的工作,但是你不可以說她無罪。因為她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幫助毒販運輸毒品都是在犯罪。無非最后報到法院以后量刑的時候可以視情節輕重進行適當的減判。或者取保。但是不管這兩種結果的哪一種,余芊芊這一輩子都會背上前科劣跡這個污點。在現今華夏的制度下這個孩子的一生就算是毀了。
但如果在一開始公安民警這邊在對其進行審訊的時候用的是證人詢問筆錄,那就什么問題都沒有了。余芊芊是已證人身份出現在本案的,她所做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最后懲治犯罪。
也許有的人會提出,你說是證人就是證人啊?憑什么?
問的好!
就憑她在關鍵的時候做了警方的線人,主動交代了自己所知道一切有關毒販的信息,而且還將功補過,成功幫警方抓獲了這個販毒團伙!
還有最關鍵一點,《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從16歲算起,未滿18歲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而余芊芊16歲恰恰屬于減輕或從輕處罰,并且她還有重大立功表現,‘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就顯得尤為重要。
還有一點,宋朝仁當時答應了王子鵬,如果這個孩子可以幫助我們公安抓獲該販毒團伙,那么就一定要把這個幾乎家破人亡的可憐孩子救出這個漩渦。讓她可以再像正常的孩子那樣上學、生活。
雖然是法治社會,但是在華夏講究以人為本。法律也不外乎情。法律是什么?只是對道德對犯罪定義的一種范圍。所有的事情都會有例外,遇到特殊的事情的時候,情還是會高于法的。所以法律無情人有情!
人都是有感情的動物,在允許的情況下,是個有良心的人都會酌情處理的。
潘強深深的看了一眼宋朝仁,作為一個從警15年的老公安,他怎么會聽不出來宋朝仁話里的意思。
宋朝仁這是要摘清那個孩子的責任。
潘強點上了一根煙,深吸了兩口:“我同意!”
宋朝仁急忙站起來和潘強握了下手,什么感謝的話都沒說。
一切盡在不言中,法律無情人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