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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判決出爐,在重重壓力下,日本大審院特別審判庭毅然下判:被告津田三藏犯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謀殺未遂罪,處以終身苦役。
判決一出,司法獨立于行政權,初現端倪,外交大臣青木周藏、內務大臣西鄉從道、法務大臣山田顯義三人由于插手司法東窗事發,相繼宣布辭職。而事前態度強硬的俄羅斯苦于國力日衰,戰爭準備嚴重不足,只能吞下苦果,借口皇太子尼古拉傷勢不重,日本天皇親自看望,日本政府多次誠懇道歉,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后人贊揚兒島惟謙為日本司法守護神,為日本司法獨立奠定了根基,高舉司法獨立大旗的日本,借勢與英法美等多國修改不平等條約。此案對于日本司法權最終擺脫行政權宰割操控,以及《明治憲法》引進的三權分立制衡得以落實,影響更為深遠。
但有學者指出,本案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理應由案件發生的大津地方法院進行審判,卻由最高法院組成特別審判庭進行審理,與法不合。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未親自參與審判,卻向主審法官發出裁示,也與司法獨立的精髓——法官獨立,存在不小差距。
至于刺客津田三藏本人,則被發監于北海道釧路監獄,同年九月二十九日病死獄中,死因是急性肺炎,疑點重重,至今仍有人認為可能系政府謀殺。
大津案四年后,日本再度發生震動國際的清朝重臣李鴻章馬關遇刺案。刺客小山半太郎用手槍擊中李鴻章,導致他面部受傷,明治天皇大怒,下達敕語“嚴戒不逞”。首相伊藤博文密派特使,要求將犯人判處死刑,但負責審理的山口地方法院的法官鶴岡琢郎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韙”,依法將犯人判為無期徒刑。
在幕府的長期統治下,日本國民習慣于專制余習,進退俯仰唯政府之命是從,不知權利義務為何物,日本司法為何能在短時間內取得如此成功?
原因無他,明治維新后,日本展開急行軍式的近代化開發,全盤西化,從西方引進先進科技、武器、文化,特別是法律思想及制度。根據學者尾佐柱猛統計,一八六九年到一八八九年,日本翻譯西方法律著作五百余部,大量法學名著改編進入中小學課本,權利、自由、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一八七一年,日本設置司法省,同年設立東京法院,一八七五年創立大審院,一八八零年,參照《法國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問世,首次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廢除舊律中罪名模糊的“不應為罪”。
一八八九年,明治天皇頒布日本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明治憲法》,一八九零年推出《行政裁判法》與律師法前身的《代言人規則》,一八九八年實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誕生《明治商法》,六法全書為標志的法治體系粲然大備。
大津案中日本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面對內閣的壓力,面對亡國的壓力,曾拍案而起,擲地有聲地說:“日本若因此而亡國,那就讓它亡國吧,至少世人將記得日本曾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
日本法治精神之先進,日本法律人之魄力,真令人神往不已。
注:這一章全是水貨,但又實在很想寫,素材主要取自于百度百科、網易新聞、百度貼吧等地方,再加以糅合,這一個故事當時對我的震動很大,如果我國司法界也有此等人物,何愁不能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國,而不是掛羊頭賣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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