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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別聚落,依準十誦律之說,系指以一聚落為界。不可分別聚落,依準摩訶僧祇律之說,系以六十三步(六尺為一步)為界。
第二是蘭若界,有二種,若無訶法之人,則于距離聚落一拘盧舍(一說相當于六百步,雜寶藏經謂五里)之空靜處為界;其中若有訶法之人反對之,則得以五十八余步為限(善見律毗婆沙謂七盤陀之量),彼等反對者則于此范圍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第三是道行界,比丘游行時,可隨所住之處以縱橫一拘盧舍為界;于此范圍內,則不得有別食、別布薩之情形。
第六是水界,即于離開陸地之船結界。上記四界之中,由于聚落界及蘭若界各有二種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作法界分為三種,即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又稱單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為主,其余二種隨緣別開。所謂“人同”,系指于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之界區內,僧眾和合共住;所謂“法同”,系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薩說戒之法。
大界之范圍,以一伽藍地之外界為最小極限,廣至十里,乃至百里。結此大界,為欲令說戒等僧事時,使一聚之僧和集,無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顯可見之山、河、樹林等為界畔,稱為界相。古籍當中舉出樹下、空處、山、谷、村界等十九種界相;又有其他書籍列舉山相、石相、林相、樹相、路相、江相、蟻封相、水相等八種界相。大界之形狀,諸律所說亦不一,甚至以方形、圓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種為“結界五相”。此外,結大界時,界相內眾僧會集后,久住之僧須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以為結界”之告白,此即稱唱相。
戒場,僧中有犯戒之事端,為行懺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須會同四人眾乃至二十人眾,為避免僧之疲極,特結四方形之戒場,稱為四方界相。此戒場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場,原是露地,其內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樹;又因戒場僅系秉受戒法之處所,故以揀擇精粗為主。
起初戒場結于大界之外,后因賊難而聽許在大界內結。結界之次第為先結戒場,后結大界;若已先結大界,必須解去大界,再結戒場,次結大界。 結界圖(出自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于大界內結戒場,必先豎立三重之標相(見圖)。
即戒場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圍住,大界以自然界圍起,外部四周之黑格為大墻,內部之黑格為小墻,最內部之長方形為戒場,內部之東北兩面以小墻為標相,即小墻之下上(下即墻際,上謂地面)為自然界之體;南西兩面之大墻內,若無標相,距大墻一尺八寸之遠,以戒場之東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繩連起為戒場之界。
小墻之外,大墻之內,稱為大界。以小墻內院及繩標結戒場,稱為“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以小墻及大墻結大界,稱為“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大墻四周,稱為“大界外相標”。又若大界與戒場并結,則于解界時,須先解大界,次解戒場,次第不得顛倒。
小界,恐因惡比丘等從中作梗而退廢法事,故特限于某時所結之暫時界區。亦分三種,即為受戒、說戒、自恣等三種情形而結者。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二(大四○.一四中):“明小界者,此并因難事,恐廢法事,佛隨前緣,故開結之。并無正量,隨人坐處即為界相。一為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為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為自恣事,下至五人圓坐。
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為遮難而臨時所結之界,稱為小界,無范圍、形狀等之限制,又非如大界及戒場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結法,亦準前可知。總之,攝僧界之自然界中,就處所而言,有四種不同;就范圍大小而言,有六種差別。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種,再加上戒場,即成七界。
又作不失衣界、不離衣宿界。即劃定一范圍,避免比丘動輒違犯離宿之過;然亦可視為以此特定范圍限制比丘不可違犯此過。離宿,意指比丘離其三衣而宿;若劃定一特定范圍,則于此范圍內即可不須時時攜其三衣,而免除不必要之羈絆。波羅提木叉三十舍墮法第二條即為離宿之規定。亦分自然界與作法界二種。
即規定結界食物之貯藏所、許可烹煮食物之界區,使比丘不犯宿煮之罪。所指定之地,稱為凈地(或稱凈廚);于此區域內煮食,即不犯此過。其實際作法,分為通結與別結兩種。如欲解除上述之結界,則如結界時,亦須經白二羯磨之作法方可解除。
我深吸了口氣,有些搞不懂這個結界屬于那種,但我明白一點,萬法不離其宗,結界便是這么幾種,只要是摒棄其他的要義,只要用其精髓,便也可以打開。
看來為了供奉這“五通神”,山加法師,著實下了一番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