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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丁洋手里這一份,就是非常標準的新人吸血鬼合同,越看下去,丁洋眉頭越皺越緊。
簽約時間長達八年,沒有保底工資不說,第一年經濟公司抽八成,第二到四年,經濟公司抽六成。到第五年以后,經紀公司和藝人才是酬勞對半分。這樣算下來,如果丁洋片酬一萬塊,他自己只能拿到兩千。
而且合同還特別注明,公司有權利任何時間單方面結束合同。如果藝人提前解約,須支付解約費兩百萬。而且在解約二十年內,在未經過經紀公司同意下,不得與其他公司簽約,否則需賠償人民幣800萬。
這也就是意味著,一旦經濟公司和藝人鬧掰,藝人或者下家公司如果不能支付800萬違約金,那藝人就只能選擇改行。
如果說上面一條是為了防止出現藝人“一紅就走”的狀況,也算事出有因。那下面這幾條幾乎可以用喪心病狂來形容,主要是針對藝人的私生活:
就連藝人改變發型、發色都需要經過公司同意。談戀愛、懷孕、生子必須報備公司。藝人如果因為疾病或不可抗力無法以合理程度履行合約,甲方經紀公司可以立即終止合約,無需向乙方藝人支付任何賠償。
這些倒也罷了,關鍵丁洋都看到最后一行小字了,卻發現所有條款都是經紀公司約束藝人的條條框框,這不許那個不許,一旦違背如何處罰的內容。
但是沒有發現一條是關于經紀公司的福利,譬如每年至少安排多少次男主角試鏡,多少次男配角試鏡,保證不少于幾次的參演電影和電視劇的機會,保證多少條代言合約,保證多少次出席各大盛會以增加曝光率……這些統統都沒有,其實,簽約經紀公司不就是為了這些資源嗎?否則干嘛要簽約受人管束呢?
華宜兄弟的確是家大業大,資源豐厚,但是同時手里的藝人也很多啊!一流的當紅巨星也不只一個兩個,如果沒有合同的保障,怎么能確定公司會把資源傾斜給一個新人呢?
綜合來看,這就是一份長達八年“賣身契”,他就是在經紀公司掛個名,根本不享受任何福利,萬一他走運紅了,公司理所當然的抽髓吸血;如果他不火,公司也沒什么損失,反正多他一個不多,少他一個不少。
……
丁洋也就是素質太高了,要不然早就提起桌上的熱茶潑他臉上了。
真的把自己當成什么都不懂的愣頭青了?給自己挖這么大一個坑,還一幅高高在上,救命恩人的高姿態。
如果不是丁洋兩世為人的閱歷,恐怕這個時候早就被這孫子忽悠的感恩戴德著簽約了吧?
真拿我當傻子了,還指望勞資賣了還幫你數錢?
的確,簽約一個經紀公司,特別是像華宜這樣赫赫有名的航母級別的經紀公司,也算是有了一個后臺。演員再也不是無根浮萍,他們有資源,有人脈,有很多運作都已經非常完善。只要公司愿意分享資源,自身又有實力,在經紀公司的支持下,在娛樂圈闖出一番天地,也會簡單很多。
娛樂圈勢力錯綜復雜,犬牙交錯,從策劃-劇本-籌備-拍攝-后期-發行-上映,環環相扣,沒有那一個公司能一手包辦,牽一發而動全身。沒有大公司的支持,藝人就連生存下來尚且不易,更別提從小熒幕走向大銀幕,甚至最后摘取影帝影后的桂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