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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警官說:“沒辦法,缺乏證據就不能定罪,法律的原則是寧可放走十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這案子就到此為止了。”
正平說:“那孩子怎么辦?我替別人養孩子已經七年了,難道我還要繼續撫養這個孩子嗎?”
萬警官說:“這個問題可以走訴訟程序,因為我們已經檢測證明,陳召忻是孩子的親生父親,那么他對這個孩子就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讓陳召忻把孩子領回,并讓他依法補償你這幾年來為孩子所付出的花費。”
正平恨恨地說:“我一定去法院起訴,絕不能輕易放過他。”
盡管萬警官給他做了一番解釋,正平還是有些云里霧里,陳召忻明明犯了罪,為什么會在警察眼皮下安全逃脫了法律制裁。這個姓陳的會不會有親戚朋友在公安局工作,從而才可以內外勾結徇私枉法。
他打電話向何川提出了這個疑問,并問何川:“你在司法機關有沒有可以說得上話的朋友,許他姓陳的走門路,我們也可以走,而且我們是為了匡扶正義打擊邪惡才走門路的,更應該走的理直氣壯。”
何川想起他從前的一個老鄰居在司法局工作,名叫沈東,雖然不太清楚司法局和公安局有什么關系,可至少司法局應該和法律沾邊。
正平跟著何川來到了沈東家里,沈東約有五十多歲,面目和善,何川稱呼他為叔叔,正平也就隨著叫叔叔。
沈東聽了他們敘述的情況,思忖片刻說:“據我看來,這里面應該不存在徇私枉法的黑幕。那位警官說的沒錯,公安機關偵辦案件必須以證據為準,罪與非罪之間都要以證據為界定,證據不足自然就無法定罪。在這個案件中,最大的失誤就在于八年前你妻子遭受侵害后沒有當即報警,從而造成了證據的湮滅。這也不僅僅是她一個人的情況,中國女性常存在這種現象,遭遇性侵害時,為了顧及名聲而選擇忍氣吞聲,結果導致罪犯逍遙法外。”
正平說:“你們不是常講要違法必究嗎?”
沈東說:“違法必究是司法機關所追求的最高理想,可什么是違法?還必須靠證據來界定。前幾年出現過像佘祥林之類的冤案,為了避免誤傷無辜,所以現在公安機關辦案十分慎重,必須嚴格依照程序操作,因為只有程序的正義才能保證結果的正義。依我看,那陳召忻應該是得到了律師的指點,是律師幫他策劃了那一套說辭,用來規避法律的制裁。”
正平說:“這律師也太可恨了,幫助壞人逃避法律的懲罰,這不是為虎作倀嗎?”
沈東說:“這也很正常,律師的工作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他們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服務,從中獲取相應的報酬。律師從來不代表正義,律師只代表合法利益。在律師眼里沒有好人壞人,只有當事人。誰給錢,律師就代表誰的利益。你也可以聘請律師幫你打官司,起訴陳召忻,叫他賠償你的撫養費。”
他們告別了沈東,正平聘請了一個叫楊放的律師,讓他幫助起草訴狀準備起訴陳召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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