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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兵制
中國宋朝(96o~1279)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南方經濟展較快,北和西北地區民族/矛盾轉趨激烈。建立統一的封建政權后,進一步強化中央集權,軍事制度生巨大變化。北宋時期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軍權由三個機構分任。樞密院為最高軍事領導機關,掌軍權及軍令,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為中央最高指揮機關,分別統領禁軍和湘軍;率臣,為禁軍出征或鎮戍是臨時委任的將帥,統領地分屬三衙的禁軍,事畢皆撤銷。
兵符出于樞密,而不得統其眾;兵眾隸于三衙,而不得專其制。”樞密院有調兵之權,卻不掌管軍隊;三衙掌管軍隊,卻無調兵之權;遇有戰事,由皇帝任命率臣領兵出征,從而實現了“兵之權”與“握兵之重”的分離。這種體制對于消除中唐以來綿延2oo多年藩鎮割據的局面,確實起到了重大作用。在平定各地割據政權的過程中,各小**隊中的精兵被收編入禁軍,編入殿前司1127年后,金兵繼續南下,宋政權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軍事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但總的是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皇帝加強集權,削弱大將兵權,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財力、物力,供養大批招募來的軍隊,募兵制始終居于極其重要的地位。
兵力的配置上,宋朝軍制遵循“強干弱枝,內外相維”的原則。禁軍中最精銳的殿前軍駐守在京城,侍衛親軍駐扎在各地。京城的人馬最為精強,各方鎮知道兵力不敵,不敢造反。這就是“強干弱枝”如果京城有變,在各地駐扎的禁軍聯合地方的兵力,也足夠對付變亂。這樣就“內外相制,無輕重之患”這就是“內外相維”北宋軍隊由禁兵、廂兵、鄉兵和蕃兵組成,以禁兵為主體構成一種中央軍和地方軍、正規軍和非正規軍相結合的武裝力量體制。
衙在北宋享有相當可觀的待遇“其任之也重,則其待之也亦不輕”[5](續集卷44)是當時北宋朝野上下的共識,如宋太祖朝就是:“封父祖,蔭妻子;榮名崇品,悉以與之”[6](卷8)神宗亦批曰:“殿前、馬、步軍三帥,朝廷待遇,禮繼二府,事體至重。”[7](卷274)所謂“待之也亦不輕”、“事體至重”除三衙為北宋“武臣極任”地位居武將之外,具體說來還大致有以下各種名目:
俸祿優厚
武臣俸祿之厚本屬北宋俸祿制度的特點,如時人張演有云:“宋朝之待武臣也,厚其祿而薄其禮。”[5](后集卷21)三衙作為“武臣極任”當然更為突出,像仁宗朝御史中丞賈昌朝在分析外戚等“恩幸子弟”垂涎三衙職位的原因時就說:“其志不過利轉遷之,俸賜之厚耳。”[7](卷138)事實也就是如此。
恩蔭妻子
恩蔭,又稱“任子”、“門蔭”、“世賞”是指朝廷根據官員職、階高低而授給其子孫或親屬以官銜或差遣的制度。北宋恩蔭之濫是空前的,僅名目就分為郊祀、圣節(皇帝生日)、官員致仕、官員申報遺表和臨時性恩典五大類。從真宗朝開始,北宋恩蔭制度趨向固定化,規定:文官自侍御史知雜事以上,每年蔭補一人;從帶職員外郎以上,每三年蔭補一人;武臣從橫行以上,每年蔭補一人;自諸司副使以上,每三年蔭補一人[8](p64o)三衙除依例享受上述待遇之外,還有所謂“初除管軍恩例”以位至節度使的殿前都、副指揮使為例,一是加封母、妻“母封郡太夫人,妻封郡夫人”[9](卷中)二是補親子或孫一人為閤職。如神宗元豐元年十月四日,以左侍禁賈裕為閤門祗候“先是,賈逵以經畫鄜”延邊事得子祐閤門祗候,后除殿前副都指揮使,以例乞除裕閤職,詔止遷一官。至是,逵再乞。上批:‘裕元合與閤職,以遣逵經畫邊事,特推恩,今逵所乞,乃除殿帥恩例,可依所奏。’”[4](職官三二之五)又如高宗紹興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樞密院言郭仲荀乞初除官軍恩例,吏部擬申當得閤職”閤職,乃當時易于升遷的美職,時人至有所謂“寵在閤職”之說。故宋高宗在批準郭氏乞初除三衙恩例后,即有“祖宗待三衙之厚如此”[4](職官三二之九)的慨嘆。三衙其他管軍的恩例要略低于殿前都、副指揮使,但亦相當優厚,故真宗朝馮守信為三衙“其弟嘗欲上其子為守信子,以取高蔭”[7](卷95)此外,因職在親近,三衙還有時常于皇帝面前請求親屬恩澤的便利條件,仁宗時不得不下詔,要求“官軍臣僚非乾元節及大禮,不得非次陳乞親屬恩澤”[7](卷136)
上殿奏事
仁宗朝規定:“詔殿前、馬、步軍,今后所奏本司公事,除系常程依舊例轉奏外,如有非泛擘劃,急公事,在后殿祗應,便令免杖子,窄衣上殿;若非本司公事,別陳利見,即關報閤門,依例上殿,更不旋取旨。”[7](卷156)。
回朝賜宴
自真宗朝開始,三衙回朝朝見皇帝例得賜宴,據長編卷84記載:“鎮定路都部署、步軍副都指揮使、振武節度使王能來朝。故事,節帥陛見必賜宴,掌兵者則不及。至是,特令用藩臣例。有司言能既赴坐,而殿前、馬軍帥曹璨等皆當侍立,品秩非便。乃詔璨等悉與坐,自是掌兵者率以為例。”
揖見宰相
北宋宰相位高權重,儀制煊赫,三衙見宰相,須執禮甚恭,文獻通考卷58職官十二引沈括筆談曰:“三衙內中見宰執,皆橫杖于文德殿后,立廊階下唱喏;宰相出,立階揖之。外遇從官于通衢,皆避焉。此禮久廢,惟內中橫杖之禮,至今不廢。”但宰相也要以禮相還,如仁宗朝王曾為相“殿前副都指揮使、振武節度使楊崇勛嘗詣中書白事,屬微雨新霽,崇勛穿泥鞹直登階,曾頷之,不以常禮延坐”[7](卷1o3)楊崇勛雖不得預坐,但從此事可以看出在“常禮”即通常情況下宰相是要給三衙設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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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兵制
中國明朝(1368~1644)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揮了巨大的作用。
軍隊的統轄與衛所制
朱元璋統一全國后,采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o)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后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于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于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沖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5個千戶所,共56oo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o個百戶所,共112o人,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旗,共5o人;小旗1o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御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o余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