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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住戶聽到門外的呼喊聲后,呼叫小區保安,并報了警。此后,苗省三在逃跑過程中,被警方抓獲。
被抓后,苗省三將蘭永飛供了出來。
中院認為,蘭永飛、苗省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判決:
一、被告人蘭永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苗省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蘭永飛提出上訴,稱其沒有雇用苗省三殺人,公安人員對其上了手段。
隨后,伍大少找到蘭永飛的家屬,后者也正想重新委托律師打二審,便帶著材料來了盛德律師事務所。
“一開始看到案卷時,我還抱有一絲希望,畢竟被告人蘭永飛沒有直接參與殺人,除苗省三的指證性供述和蘭永飛在偵查階段的兩次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能夠證實蘭永飛雇用苗省三殺人的事實,而且在開庭時被告人蘭永飛翻供,對此前的供述一概不認。
而且偵查機關雖然獲取了一些間接證據,但都難以在蘭永飛與苗省三的殺人事實之間建立明確聯系。”周穎說道。
“那為什么一審法院會判被告人死刑?”云喬覺得既然周穎這么說,法院又判了被告人死刑,那么這個案子絕對不會像聽起來那么簡單。
“后來我把全部案卷看完后,發現了里面的問題。
第一,現有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苗省三是殺人兇手,這是毋庸置疑的,苗省三也承認殺人。
第二,蘭永飛是否雇用苗省三行兇殺人,這一點證明起來有一定難度。但警方做了大量工作,找到了一些證據,任何犯罪都不會是天衣無縫的,肯定在某些不起眼的地方存在著線索,就比如這個案子:
1、根據苗省三的供述,如果沒有蘭永飛的幫助、配合,其無法完成作案,具體體現為:
(1)苗省三稱系蘭永飛多次向其秘密指認被害人任夢媛。相關證據也表明,此前苗省三并不認識被害人任夢媛,雙方之間更無仇無恨,苗省三缺乏殺害被害人任夢媛的動機,不通過蘭永飛,苗省三也不可能認識被害人任夢媛,無法準確認定作案對象。
(2)苗省三供稱系蘭永飛告知其被害人任夢媛的行蹤規律,并在案發當晚打電話告訴他被害人任夢媛晚歸的情況。
蘭永飛的手機通話記錄也顯示,被害人任夢媛在傍晚時分曾給蘭永飛打過電話。如果不通過蘭永飛,苗省三不可能知道案發當日被害人任夢媛晚歸的情況。
(3)苗省三供稱系蘭永飛向其提供的小區和單元門的門禁卡,并安排其潛伏在樓梯間伺機作案。因現場單元門封閉,如果沒有蘭永飛提供門禁卡,苗省三難以進入小區和單元門。而且小區的監控錄像也顯示苗省三是一個人進入單元門的,不是借其他人進出之際進去的。
(4)苗省三供稱系蘭永飛向其提供了司機送被害人任夢媛上樓的情況及司機和被害人任夢媛行走的先后順序,讓其在司機經過后對走在后面的被害人任夢媛動手。
而司機護送被害人任夢媛系苗省三第一次作案失手后新出現的情況,尤其是司機和被害人任夢媛的行走順序若非蘭永飛提供,苗省三難以掌握。
以上苗省三的種種供述詳細、完整地刻畫了蘭永飛雇用其殺人的事實,表明蘭永飛是聯系其與被害人任夢媛被害事實的紐帶。”周穎解釋道。
“但這畢竟是苗省三的單方供述,僅憑這些很難認定被告人蘭永飛有罪吧?”云喬歪著腦袋想了想,說道。
“嗯,如果僅僅是這些證據,我可以接下這個案子試試。
但是之前蘭永飛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關系,能夠進一步確認苗省三系受雇于蘭永飛而實施的殺人行為。具體表現為:
一、蘭永飛的有罪供述與苗省三的供述等證據在一些細節上吻合。
蘭永飛在偵查階段初期曾作過兩次有罪供述,在一些標志性細節上與苗省三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可信度較高。具體表現為:
1、蘭永飛所供其指使苗省三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包,偽裝搶劫殺人的情節,與苗省三的供述吻合。
2、蘭永飛所供案發前兩天其與苗省三在現場附近踩點的情節,與苗省三的供述及現場周邊監控錄像吻合。
二、蘭永飛的有罪供述中存在案外人難以掌握的作案細節,且都系先供后證,證明力較強。具體為:
1、蘭永飛的作案動機系其本人首先交代,后得到在案證據的印證。苗省三并不了解蘭永飛雇用其殺害被害人任夢媛的真正原因,而公安機關也不掌握蘭永飛作案的具體原因。”周穎說到此處,云喬打斷了她的話。
“那被告人作案的真正動機是什么?難道不是移情別戀?這得多大仇!”云喬好奇的問道。
第1042章 挑剔
“移情別戀只不過是個借口,蘭永飛的主要作案動機是他想將被害人任夢媛踢出公司,然后給被害人一筆補償了事,畢竟公司里他是大股東,被害人持股很少,他想獨占公司。
而蘭永飛之所以要這么做,是因為他用公司的資金炒股,虧掉了近一千萬,在外面賭博又欠了不少錢。
而被害人與他的關系有些貌合神離,不像以前那么親密了,換句話說,兩人之間出現了矛盾,被害人任夢媛知道他挪用資金和賭博欠債的事后,拿這事要挾他,讓他退出公司,否則就報警處理,兩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無法調和,所以蘭永飛才想雇兇殺人。
經查,蘭永飛與被害人任夢媛的關系確實不穩定,被告人的秘書也證實,在案發前一段時間,兩人時常吵得面紅耳赤,好像是為了公司股權的事。另外,蘭永飛確實挪用了公司一大筆款子用于炒股,虧損已經超過一千萬。”周穎解釋道。
“這就難怪了。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云喬點頭道:“你接著說。”
“2、作案前蘭永飛給苗省三打電話通報被害人任夢媛回家時間的情節系蘭永飛首先交代的。
公安人員據此對苗省三作案所用手機號碼的通話清單進行了比對,發現了符合條件的該條通話記錄,印證了蘭永飛的供述,并據此認定撥打電話的手機號碼系蘭永飛使用。
3、苗省三第二次作案前要求提高傭金的情節系蘭永飛首先交代的。蘭永飛在第一次供述中交代,苗省三聽說有司機護送被害人任夢媛上樓的情況后,要求增加十萬元傭金,該情節得到苗省三后期供述的印證。
另外,還有些間接證據對蘭永飛雇兇殺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具有補強作用。
除此之外,我們還對蘭永飛當庭翻供做了分析,覺得蘭永飛的翻供理由不合常理,翻供內容不能成立。
首先,可以排除蘭永飛遭到刑訊逼供的可能。審訊錄像中,蘭永飛表情自然、對答流暢、思路清晰,沒有遭受逼供、誘供的跡象。體檢表、健康檢查表也未反映蘭永飛有外傷情況。
其次,蘭永飛的第二次有罪供述系在看守所作出,蘭永飛也承認此次供述未受到刑訊逼供。
最后,蘭永飛否認作案動機的解釋難以成立。蘭永飛翻供稱炒股的錢是股東分紅,但卻與調查查明的狀況不符。
第四,蘭永飛提出苗省三有作案動機的理由不能成立。蘭永飛在有罪供述中稱苗省三與被害人任夢媛沒有正面接觸,沒有矛盾,苗省三系為錢受雇殺人。
蘭永飛在翻供中先提出了苗省三因被害人任夢媛不肯借錢給他而殺人,此后又稱苗省三因與被害人任夢媛做生意產生經濟糾紛而殺人,其翻供內容不穩定、不合理,不但苗省三堅決否認,而且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夠證實。
綜合全案來看,蘭永飛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且存在翻供否認犯罪的情況,但在案證據證實,蘭永飛與苗省三在作案過程中聯系密切,沒有蘭永飛的幕后幫助苗省三無法完成作案,蘭永飛的有罪供述與苗省三的供述等證據在涉案的關鍵細節上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