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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m4A1是為特種部隊研制的,但陸軍在1998年宣布,計劃在常規部隊中用帶rAs護木的m4A1取代m16A2作為制式步槍,而原來的m16A2則轉交預備役部隊和海岸防衛隊(注:另一些資料指出換裝計劃是從1997年11月起進行,打算至1999年底全部換裝完畢)。為什么陸軍會打算用一種卡賓槍來取代標準的突擊步槍呢?陸軍的解釋是m4A1比m16A2輕,而且足以有效對付200米射程內的目標;有另一種解釋是當“陸地勇士”系統裝備部隊時,m4A1能夠減輕系統總重量。但其實還有另一個傳言,說陸軍內部有一些高級將領仍然對fnmi在1988年憑價格優勢擊敗柯爾特獲得m16A2的供應合同而耿耿于懷,因為fnmi是外國背景公司。假如陸軍決定采用一種不同型號的步槍,這樣就有理由不繼續履行與fnmi的采購合同了。
對于m4A1的采購引發了許多爭議,而且當柯爾特獲得陸軍的生產合同后,fnmi隨即提出他們也能為陸軍生產m4A1。陸軍拒絕了這個提議,于是fnmi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訴訟,指美國政府指定唯一的承包商是不公平的。聯邦法院在柯爾特的運動下駁回了fnmi的申訴,解釋說m4系列的技術是柯爾特專有的,而且按照柯爾特與陸軍在1997年12月達成的協議,軍方在2011年前都不得向其他生產商授予m4系列的生產權或轉讓工藝文件。
陸軍采購m4A1的高峰是在2000年前后,在2001年美國陸軍最終決定讓常規部隊裝備rAs護木的m16A4,似乎是對那個傳言的佐證,陸軍仍然是從柯爾特采購m16A4。
由于較短的槍管導致初速較低和膛口噪聲較大,護木也比長步槍更容易發熱,因此海軍陸戰隊是在采用m4A1還是要保留m16A2的問題上反復爭論,最終在2002年9月宣布將用帶rAs護木的m16A4代替m16A2,但卻是由fn生產的。在阿富汗戰場上許多徒步戰斗的步兵抱怨m4A1存在射程不足的缺點,促進了海軍陸戰隊的這一項決定,然而在2003年入侵伊拉克的城市戰斗中,那些仍在使用m16A2的機械化步兵卻認為他們更需要像m4這樣短小精悍的輕武器,這是因為城市中的戰斗距離比阿富汗山區要近得多,而且即使在城郊作戰,這些機械化部隊成員都沒必要用手中的輕武器去對付300米外的目標,而那些抱怨m4A1射程不夠的部隊多數是缺乏重武器支援的輕步兵。
雖然m4系列的有效射程沒有長槍管的m16系列遠,但是許多軍事分析家認為步兵輕武器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射擊300米目標,只要在150m內有效就足夠了。m4系列由于緊湊的外形和強大火力(僅限可全自動的m4A1)適合cqB而受到反恐部隊和特種部隊的喜愛,這些優點也適用于城市戰斗,因此在常規部隊的步兵班中,以m16A4為主再搭配少量m4A1成為流行的模式,而在特種部隊和空降部隊等快速反應部隊中,m4A1則是主戰武器,美國特種作戰司令部把m4A1采用為制式步槍。
在近幾年,柯爾特又生產了加厚護木內槍管部分的m4A1或改裝套件,在槍管整體加厚后雖然會略為增加重量,但全自動射擊時更耐熱也更準確。這些采用重型槍管的武器還配有一個重量稍大并被稱為h2的新緩沖器。標準的h緩沖器里面有一塊鎢和兩塊鋼組成的滑動配重,而新的h2緩沖器改為兩塊鎢和一塊鋼。目前這些武器被稱為柯爾特921hB型(重槍管),但軍隊采用的hB改進型并沒有重新命名,所以政府型m4A1是包括了921和921hB。
除了在美軍裝備外,m4系列也出口到其他國家,而柯爾特也向執法機構提供ro777、779、977和979這4種型號的m4/m4A1。
colt公司除了ro977外,另外又向執法機構提供了一種槍管加長至16.1英寸的長槍管m4A1,名為“執法型卡賓槍”(lawecarbine),產品編號為le6920。隨槍配兩個20發彈匣,當然使用者也可以自己買其他容量的彈匣了。le6920有固定提把的機匣和平頂型機匣兩種類型,下機匣有三發點射和連發兩種射擊方式。
目前柯爾特m4被限制只能向軍隊和執法機構銷售,只有特殊條件下才能允許平民擁有政府型m4/m4A1。按照BAtf的定義,14.5英寸槍管被劃分為“短槍管步槍”的級別(BAtf的“短槍管步槍”定義是“一支步槍有一或多根槍管的長度短于16英寸,而且全長不應短于26英寸的全部長度),屬于三級武器類別,而能夠連發(包括點射模式)的武器被劃分為機槍類別。購買三級武器或機槍類武器都必須向BAtf申請并交納印花稅,而且民間機槍類武器只能擁有1986年以前生產和出售的,因為聯邦法律規定從1986年5月19日起就禁止美國的生產商和經銷商向民間銷售機槍類武器(注:進口機槍的平民擁有權被限制在1968年之前進口的槍)。唯一的例外是特殊職業納稅人(specialoccupatio),他們是那些生產和進出口機槍的經銷商和生產商。同樣還有私人保安或軍事企業,如保安承包商等。只有在1986年5月19日前生產的最早的柯爾特m4原型才能合法讓一個非sot平民合法擁有的。
據說柯爾特所獲得的為美國政府生產m4系列的獨家合同是一直簽到2009年的,但出口的m4并非都是柯爾特的產品,根據securityArms上的一個管理員pierAendAs(意大利人)給我提供的消息,意大利特種部隊采用的m4A1就是大毒蛇的產品。此外在民間,有許多生產商生產外表非常接近軍用m4的武器,被稱為m4style步槍(m4式樣步槍)。通常這種外形像m4的武器都采用16英寸槍管(避開三級武器的類別)而且只能是半自動,它們都模仿m4在槍管中段有一個縮頸,雖然許多購買這些的假m4的部分都不會購買一個m203榴彈發射器(屬于三級武器而且貴),但就沖著“m4”這個名稱而專門購買這種槍管上有縮頸的短Ar-15步槍。生產民用的m4style有許多生產商,大毒蛇、奧林匹克等也是較有名氣的。
由于柯爾特要維護他擁有的m4的名稱和外形設計的獨家權利,對此種情況一直有所不滿;而其他生產商則長期以來聲稱柯爾特過份夸大他們的權利——他們說“m4”現在成為一個統稱短m16/Ar-15的術語了。在2004年4月內,柯爾特向hk和大毒蛇提出商標侵權、貿易侵權和商標稀釋的訴訟,指他們故意錯誤地使用商品名稱,又侵權了柯爾特的專利,而且采用了不公平競爭和欺騙性貿易的手段。hk的申訴被法院駁回,因此hk不得不把他們的活塞短行程hkm4改變外形設計,并改名為hk416。然而在2005年12月8日,一個緬因州的聯邦地方法院法官作出的裁判支持大毒蛇(和fn的情況相類似,似乎又是地方保護主義作怪)。由于柯爾特對大毒蛇的訴訟等于實際上輸掉了“m4”這個商標,所以法院干脆直接撤銷了柯爾特所持有的m4商標專利權。
改良型號改型sopmodm4/cqBwm4卡賓槍有鑒于長期以來,許多為卡賓槍提供各類瞄準具、燈具及其他戰術附件的廠家都沒有一個安裝接口的標志,usso(美國特種作戰司令部)在1989年9月開始嘗試制訂了一套近戰卡賓槍的附件接口標準,并在1992年5月15日正式提出稱謂sopmod的計劃名稱,sopmod的意思是“特種作戰改進型”。sopmod計劃是由usso、海軍特種作戰部隊、空軍、陸軍海軍等其他特種部隊共同提出,并委托nswc(海軍武器研究中心)負責研究的。1999年5月開始在海軍和空軍提供以m4A1卡賓槍為武器平臺的sopmod進行試驗。注意,這種稱為sopmodm4的系統在nswodBlock1。
第1代sopmodm4生產的主要承包商是kA4并不只是一支卡賓槍,而是一個以m4A1為基礎的模塊式突擊步槍系統,主要模塊包括一個有上下左右四段m1913標準導軌的ris護木、縮短的快卸m203榴彈發射器及其瞄準具、一個kAc快速拆卸(qd)消聲器、kAc后備照門、一支戰術燈、一個An/peq-2可見光/紅外激光指示器,還有trijicon的Acog和反射式瞄準鏡及一個夜視瞄準鏡,但也有許多士兵把triji68cco或eote4已經裝備包括海豹在內的多個特種部隊了,當sopmodm4配上一些近戰用的戰術附件時,又會稱之為cqBwm4,即“室內近戰武器型m4”,實際上都是同一個東西來的。
第二代的sopmodBloodii)現正在研制中,有許多不同的生產商在競爭這份合同,包括kAc的urxii系統,Arms公司的sir系統(selectiveiedrail),還有路易斯機器和工具公司(lewismaonolithi),而改進的其他項目還包括增強m203榴彈發射器的夜間瞄準能力,改進或研制新的榴彈發射器(eglm計劃),擴展通用的消聲器(包括應用于輕機槍及其他武器上),升級/改進現有的各種戰術附件等等。由于scAr計劃已經選定了fn公司的樣槍,sopmodii的戰術配件將會應用到scAr上(scAr已經確定將使用eglm榴彈發射器)。m4卡賓槍改為發射7.62毫米北約槍彈的m-4卡賓槍由于小口徑突擊步槍被認為認為不適應山地作戰,且在阿富汗戰場表現不佳。所以美國軍方業已研制出升級版m-4卡賓槍。
m-4型卡賓槍的前身是m-16突擊步槍,這種武器非常適合短距離和小規模的作戰,曾在伊拉克的巷戰中表現出色。
但美軍隨后發現,5.56毫米口徑的m-16和m-4能夠達到的最遠射擊距離只能是1000英尺(約300米)左右,這對在遍布高山峽谷的阿富汗作戰的士兵來說顯然已無法滿足需求。
因此,美國軍方研制了這種7.62毫米口徑,射程可達2500英尺(約800米)的改進型m-4卡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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