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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十一月,臨海縣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林子慶提起的對周旺旺的刑事自訴案。徐玉萍請了征文縣當地的一個普通律師作為其子的辯護人。
林子慶因身體原因未能到庭,授權阿蠻全權代理其參加庭審。林強作為證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站在被告席上的周旺旺顯得有些緊張不安。法庭準備工作結束以后,審判長董興才單刀直入地發問:“自訴人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子慶指控被告人周旺旺犯故意傷害罪。請被告人答辯?”
“鑒于我的當事人精神不是很正常。我代為答辯如下,我的當事人周旺旺,并沒有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情。對方的指控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首先提出了自己的答辯意見。wap.
審判長:請自訴人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
阿蠻:1、公安機關的審訊筆錄一組三份。
2、病例及醫藥費發票一組。
3、證人林強證詞一份。
另外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傳喚證人林強出庭作證。
審判長:請被告人及辯護人質證述證據進行質證?
辯護人(被告人律師):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異議(異議,法庭用語,即不同意見)。但縱觀全部詢問筆錄,我方當事人并沒有認可故意傷害的事實。
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我方當時認為是過失所致。其當時是為了用棍砸滅林子慶引燃的火,不小心才打到了林子慶。
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證人系自訴人的兒子,關系親密,其證詞不具有可信性。且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接受案件各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質詢。
審判長:傳證人林強出庭。
隨著審判長的一聲令下,兩名法警將林強帶入了法庭。林強進入法庭后,法警示意他坐在證人席上。
當審判長詢問他作證內容的時候,林強將他那天在山上目擊周旺旺的打人過程又陳述了一遍。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問題向證人發問?
辯護人:有,證人你當天看到你所說的情況時距離自訴人林子慶有多遠?
林強:二十米左右。周的右手上還有我用石頭砸擊形成的傷疤,如果不是我那一石頭砸過去,他那一棍肯定就會砸在我父親的頭上。
審判長:自訴人有無問題向證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