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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戶糧關系不在廠配偶,住本廠早出晚歸者(指在壽昌鎮、卜家蓬、陳家的配偶),并經廠同意安排在廠居住的記1.4分。
6.每個子女包括參軍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體宿舍子女例外)記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三胎者記0.5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記分。
7.職工的父母、岳父母、戶糧關系在廠并在分房前同住一年以上者,每人記0.5分。
8.獨生子女(指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按二個孩子記分。
9.新婚姻法頒布以后,雙方年齡都符合婚姻法規定,按女方年齡每晚婚一年加記0.1分(一次有效)。
10.女職工配偶在部隊服役后,可按家庭成員記1分,生了一個孩子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在家屬區照顧一間。
11.省、軍級勞動模范和戰斗英雄,優先選擇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評為市勞動模范,增記1.5分。
13.在分房前連續三年被評為廠先進(生產)工作者(包括優秀黨員)增記0.6分。三十周歲的大齡未婚青年結婚房子優先照顧。
14.分房前一年開除出廠,留廠察看者扣0.3分。
15.分房前一年,凡廠職工(包括在職子女)受勞教者扣0.5分。
16.對中層以上干部加分方法:廠級干部正職為2.5分,副職為2分,中層干部正職為0.9分,副職為0.5分。
四、同等總分優先者,與橫行(1982)062文件規定相同。
1985年7月26日廠第五屆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研究確定,橫鐵職工住房分配中有關權限及職責,如下:
1.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才能有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職代會主席團組長和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聯席會議可代替職工代表大會行使這方面的權利。
2.任何職工要求住房照顧,必須經過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有效,具體做法是:經過生活福利委員會集體審議通過的照顧名單,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處,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后才能有效。
3.行政處權限和職責是按照“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進行住房分配。在住房分配過程中,必須接受生活福利委員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
關于住房分配及調整自制度的內容,基本上與1984年11月14日規定的制度相同。其中記分法第16條中,中層干部正職為0.9分,副職改為0.6分。
1986年12月29日廠第五屆三次職代會通過關于橫山鐵合金廠家屬宿舍分配、調整暫行規定。
一、基本原則:
根據有關文件,結合廠實際,今后廠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齡為依據,同時考慮適當提高雙職工在享受本廠福利住房分配上的待遇及其他因素,以記分法確定分配順序。在記分中,獨生子女及工程技術人員記分法同上。中層以上干部除上級明文規定外取消職務分。凡因公致傷致殘,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上級分配來的軍隊轉業干部,按規定優先分配外,其他一概取消照顧。
二、分配調整范圍:
1至7各條與1984年規定相同。
8.原住本廠家屬宿舍但已失偶的職工,必須同住一名糧戶關系在廠的子女,在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方可要求在職子女住集體宿舍,并向行政科提出申請,但必須取消記分。
9.凡自己有私房或在廠郊城鎮有公房者,今后一律不列入廠分配計劃。
10.凡不住本廠職工宿舍者可享受房貼,單職工每月不超過2.5元,雙職工不超過5元。
三、記分方法:
1至8各條規定與1986年分房規定相同。
9.新婚姻法頒布以后,雙方年齡都符合婚姻法規定,按女方年齡23周歲,男方25周歲為基數,每晚婚一年各加0.05分(一次有效)。
10.女職工配偶在部隊服役者,按有關文件,享受雙職工待遇。
11.省、軍級勞動模范和戰斗英雄,優先選擇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評為市勞動模范,增記1.5分。
13.分房前一年以來開除出廠,留廠察看者扣0.3分;分房前一年以來,凡廠職工(包括在廠子女)受勞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條件優先者,各條與往年規定相同。
橫辦(1988)058號轉發廠六屆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關于《橫山鐵合金廠家屬宿舍分配調整暫行規定》,“規定”于1987年3月17日六屆職代會團組長會議通過。
一、基本原則:
原則上 與1986年分房規定相同,其中對工程技術人員,將他們的大學(包括大專及高中中專)的學齡作為分房工齡。
二、分配調整范圍:與上年相同。
三、記分方法:
1.連續工齡滿一年者記0.2分,本廠工齡按1960年4月4日起計算,軍齡按本廠連續工齡包括本廠職工入伍后的軍齡,滿一年者記0.1分(加記的0.1分,雙職工可一并計算)。
2.廠正式職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廠子女)記2.5分。
3.金屬分廠、水泥分廠、服務公司的集體正式職工記2.5分。
4.配偶(指糧關系在廠家屬)記2分。
5.糧戶關系不在廠配偶住廠早出晚歸者(指在壽昌鎮、卜家蓬、陳家吃商品糧配偶)并經廠同意安排在廠居住的記1.88分。
6.每個子女包括參軍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體宿舍子女例外)記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記0.5分。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不記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記分,并扣總分1分。
7.職工的父母、岳父母糧戶關系在廠并在分房關同住一年以上者,記0.5分。
8.獨生子女(指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按兩個子女記分。
9.新婚姻法頒布以后,雙方年齡都符合婚姻法規定,按雙方年齡23周歲,男方25周歲為基數,每晚婚一年各加記0.1分(一次有效)。
10.職工配偶在部隊服役者(指在部隊屬干部編制),按有關文件享受雙職工待遇。
11.省、軍級勞動模范和戰斗英雄,優先選擇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評為地、市級勞動模范增記1.5分。
13.凡開除出廠,留廠察看期間扣除工齡分至撤銷處分止。凡廠職工(包括在廠子女)受勞教者扣0.5分。
四、同等總分優先者與上年規定相同。
歷年來,橫鐵職工住房情況隨著生產發展,建房面積的增加面逐年得到改善;分房制度也根據職工實際逐年調整面日趨合理。但由于職工人數的不斷增加,婚姻生育家庭結構的變化,職工對住房要求的日益提高,而始終存在著住房分配問題上的供需矛盾。曾幾次出現過“批條子”“走后門”“搶房子”等現象。如1980年出現不按規定強占住房戶,勒令退出,并不罰款處理。1988年有14戶職工以多種理由,通過廠生活福利委員會予別人私批“機條子”“走后門”分房子而引起一件職工不滿、出現搶房現象。廠部為整頓廠風,嚴肅廠紀,于12月24日發出通告,勒會限期退出強占和不合理占領的住房。有違者廠部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追究造事者和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并作扣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