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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話要說: 出于行文的需要,我在文中把唱片公司跟經紀公司合體了⊙▽⊙設定為唱片公司也做經紀公司的業務,不但負責唱片的發行等,還負責歌手的包裝、宣傳等,希望大家不要介意和考據。
實際上,唱片公司與經紀公司是獨立的兩個機構,一個唱片公司可能會跟多個經紀公司簽約,唱片公司只負責唱片的收錄、制作、發行等與唱片有關的業務,經紀公司則負責幫歌手包裝、宣傳、找代言等。
宋景懷:“小讀者都不出來留評,是不是不喜歡我們的小劇場啊?噢,一定是耗子的魅力不夠。”
程銘昊:“……關老子啥事!”
宋景懷:“這是你主演的啊,當然關你事啦。”
程銘昊:“你不也是主演?怎么不說是你魅力不夠?”
宋景懷:“哈?我魅力有不夠的時候嗎?”
程銘昊:“……你能要點臉嗎?”
第6章
客觀來說,這企劃雖然能帶來很好的宣傳效應,但是很傷歌手人氣,需要靠伴舞來炒作增加人氣,這歌手是干什么吃的!如果伴舞的人氣度比歌手還高,讓歌手的老臉往哪擱!那些銷量有多少是真實的?以后走出去,圈內人會怎么看他,一個即將過氣的歌手恬不知恥地用伴舞來炒作造勢,呵呵。
這種毫不在意他的個人形象,只顧賺錢的企劃已經不是第一次了,程銘昊曾經跟公司吵過一回,結果公司就一個態度:你是歌手,你只負責唱歌跳舞就好,賺誰的錢、怎么賺是公司的事,你是公司捧起來的,公司能捧高你,同樣也能讓你摔到底。
在那次大吵后,公司就有雪藏他的意向,但考慮那時候他還處于上升期,就沒這么做。可下一張新單曲,卻拖了將近半年的時間才給他做,期間他連演唱會、代言廣告等可以刷存在感的活動都沒有,幸好半年后,新單曲又把他的知名度刷了起來,他又活躍在樂壇中。
UMK的經營理念就是能賺就行,別管怎么賺,就算暫時有損歌手面子,都不要緊,粉絲對歌手個人產生爭議更好,吵得越激烈歌手曝光率越高,就越有存在感。
其實很多UMK旗下歌手都很不滿公司的行為,也有人想過離開,但是先不說那過高的違約金,就是歌曲版權問題都能讓很多歌手退而卻步。每一個簽約歌手的歌曲版權都在公司這里,只要你乖乖地留在公司,這首歌你想怎么唱怎么改編,公司都不介意,但是只要你離開,不好意思,這首歌你不能再唱再使用,否則你就是侵權,這首歌后續賺的錢也不會進你賬戶,你甭想再靠這首歌賺到一分錢。
很多小歌手就是靠舊曲來賺錢的,歌曲版權不在自己手上,離開后的空窗期怎么來錢?白白把自己的歌曲讓給別人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