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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證據他看過了。但這個電話撥出的時間,何巍朋確實就在醫院里,按理說并沒有什么價值。
“現在出示第三組證據。在附加卷36頁,這是通過向法院申請要到的濟世醫院2017年5月11日凌晨的一段監控。這幾張截圖都是由濟世醫院監控拍下的、何巍朋拿著手機經過的畫面。請注意看,他手中的手機并不是他使用的銀色手機,而是玫瑰金色,該手機還掛著粉色桃子形狀的屁桃耳機塞,這點也能夠從圖片中清楚地看出來。”
“對比附加卷第87頁劉敏醫生手機的照片,可以認為是同一個手機,而該畫面的時間是2017年5月11日1點48分28秒,與劉敏醫生手機撥出劉恬臻家中固話的時間幾乎一致。因此可以證明,1點50分01秒那通電話,是何巍朋打的。”
驢臉還沒意識到熊小時在這兒較真的用意,但他始終覺得不對勁,還是反對地提出:“被告人供述中也提到’他在電話里說他剛剛開車撞了人’,但證人當時正在醫院,不可能剛剛撞人,因此被告人的供述缺乏真實性,僅憑這一電話記錄根本證明不了什么。”
熊小時沒有停:“第四組證據,卷宗第284頁,何巍朋離開醫院的時間是2點04分。也就是他借用劉敏醫生手機給家里老式固話打完電話的幾分鐘后,他就騎上摩托車離開了醫院。而他回來的時間,是3點47分,足足離開了100多分鐘。附加卷102頁,這是我們用和何巍朋摩托車同款的摩托,模擬了在同樣時間、同樣地點行駛至薔薇大學后山的數據統計表,由表可知,時間基本維持在30到40分鐘。
這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所說的在2點44分下車后見到何巍朋,事實上是可以實現的。即使何巍朋2點04分在醫院,也有可能在2點44分到達薔薇大學后山,勸被告人替罪自首。”
“等一下。”
審判長出了聲,“你說的只是猜測?”
熊小時:“是的,我只是提出一種假設,證明被告的供述是可以成立的。”
驢臉抓緊:“就像辯護方律師承認的,她只是提出了一種可能,只是一個猜測,她根本沒有證據能證明她的猜測……”
審判長:“可以了。辯護方律師已經承認,檢察官也不用多次重復。”
他看向熊小時:“辯護方律師接著說。還有其他證據嗎?”
“有。”
熊小時拿出了最后一個證據。
“第六組證據,附加卷98頁,是何巍朋與其他女性親密合影的照片,照片的拍攝時間是2017年4月27日。該證據能證明何巍朋和劉恬臻的男女朋友關系出現了問題,而且出現問題的時間早于5月11日。因此何巍朋是有可能設計讓劉恬臻頂罪的。”
因為看過了這張照片,驢臉沒有什么反應,劉恬臻卻站了起來:“什么照片?什么親密照片?!”
她眼淚不停地往下流著,看著熊小時,整個人都傻了。
“你說他、他在外面,早就有其他的人了?”
不是她說話的時候,劉恬臻的行為自然被喝止了。
她卻也不再說話,只是自己安靜地坐在那里,安靜地哭。
熊小時低下頭,不去看她。
接著,何巍朋作為證人,出現在了法庭上。
驢臉不痛不癢地向他核實了一遍檢方提出的“事實”后,詢問權就落到的熊小時手里。
她深吸一口氣。
“你跟被告人的感情如何?”
“非常好。”
“有過爭吵嗎?”
“有,但很少,即使吵架,也會很快和好。”
“你跟被告人父母的關系如何?”
“一般。”
“我聽說被告人的父親不喜歡你,甚至不讓你進他們家的門,這時事實嗎?”
“……是。”
“2017年5月11日2點47分,被告人給你打了電話,你為什么沒接?”
“只要在醫院,我的手機就一直處于靜音狀態,我沒聽到。”
“也就是說,2點47分,你在醫院里?”
何巍朋遲疑后,謹慎地回答:“我不確定。我晚上因為太困了,就請劉敏醫生代班,自己出去清醒一下,順道買了宵夜。所以有段時間可能不在醫院。”
“那段時間,你把手機調成響鈴模式了嗎?”
“……沒有。”
“你在工作時間離開醫院卻不開手機響鈴,萬一醫院內有急事需要你處理、你卻沒聽到電話該怎么辦?”
何巍朋想通一般,變得很干脆:“是我疏忽了,但確實沒有調模式,一直是靜音。”
“一直靜音放在抽屜里,1點02分的來電,你卻接到了?”
沒等何巍朋回答,驢臉就喊:“這個問題和案子無關。”
熊小時:“我可以解釋。被告人在剛剛肇事時不給證人打電話,在初次棄車逃逸回家后如此長的一段時間內不給證人打電話,卻在第二次回到肇事現場、要將車開走時給證人打電話,這合理嗎?如果要找證人求救,最正常的電話應該在剛肇事……”
審判長提出:“辯護人,這些問題可以留到辯論環節再提出來。“
“我知道,我只是在解釋我的問題是跟案子相關的,我非常需要繼續就這個問題向證人提問。”
看審判長沒有制止的意思,她繼續:“證人,請你繼續回答我剛才的問題。明明一到醫院,手機就靜音放進了抽屜,為什么1點02分的電話你卻接通了?”
何巍朋抿嘴:“我記不清了,我也不記得1點02分有什么電話。”
“那18839xxxxxx這個手機號是誰的,你知道嗎?”
“不知道。”<script>chapter1();</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