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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尸案件通常是熟人所為,畢竟一般情況下,陌生人何必要碎尸呢?
破案過程聽起來很過癮,但是大家通常會忽略了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死亡方式的判斷。
在所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法醫和其他專業警察都必須對現場進行勘查,對尸體進行檢驗,結合調查情況,為事件定性。所謂的定性,就是能不能排除他殺。這是一項技術活,結論下達必須有充分的依據,而不是想當然而為之。在法醫學中,他殺、意外、自殺被稱為“死亡方式”,就是指機體所發生的死亡,是由別人導致的,由自己導致的,還是一些意外因素導致的。
很多人不能理解“自殺碎尸”和“意外碎尸”。在這里,我就重點說一下碎尸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斷。
一、“碎尸”的含義
老秦有時候不禁感慨,中國的漢字文化實在是博大精深。就拿“碎尸”這個詞語來說,其實就有兩種含義。一種作動詞理解,也是大家一般所理解的:“尸體被人分解后拋棄、藏匿”;另一種則作為名詞理解,表示尸體的狀態,例如在一件命案中,死者不是一具完整的尸體,而是由幾塊尸塊組成,那這也被稱為“碎尸”。
二、“自殺”“意外死亡”與“碎尸”的關系
老秦之所以要給大家講述“碎尸”一詞的不同含義,就是因為在詞義不同的語境下,法醫對死者的死亡方式以及案件性質的判定也會有所不同。所以,不能只要一看到“碎尸案”,就簡單地判斷其一定是他殺案件。死亡方式和尸體狀態之間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
首先,把“碎尸”當成動詞來理解。
在法醫學實踐中,很多“自殺”“意外死亡”的死者,選擇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會使其“被碎尸”的。沒有人敢說,自殺的人就一定要選擇留全尸的方式,或意外死亡的人一定能留得下全尸。
在爆炸、高墜、交通事故、生產事故、自然災害或利用一些能產生巨大機械外力的機器進行自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里,致死因素在施加的過程中都可能導致死者“被碎尸”。
除了被致死因素的巨大外力碎尸,自殺、意外死亡的死者,還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
我來通過一個案例詳細解釋下。從前有個有婦之夫在外地當官,和當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離婚未果,傷心至極,在男子住處自殺。男子怕奸情敗露,遂將尸體肢解后拋棄、藏匿。
在這個案例中,自殺仍作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則是一種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確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毀壞尸體的刑事責任,而不能把“殺人”罪名強加給男子。
其次,在把“碎尸”當成名詞來理解的語境下。